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立案追诉标准及构成要件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是指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行为。
一、立案追诉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条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2、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3、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已销售金额与尚未销售的货值金额合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犯罪构成要件
1、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国家商标管理制度和商标所有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也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客观方面表现为:
(1)销售明知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
2)销售金额数额较大。这里的销售,包括以零售、批发或者其他方式将商品予以有偿转让的行为。
(3)犯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构成本罪。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予以销售。至于行为人是否知晓其销售的商品是假冒何人的注册商标不属于本罪故意所要求的明知范围。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罪与非罪的界限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与一般侵权行为的界限。下列行为属一般侵权行为,不构成本罪:
(1)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相关数额尚未达到立案追诉标准的;
(2)不具有“明知”的主观要件。
如何理解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明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的规定:明知,是指知道自己销售的商品上的注册商标被涂改、调换或者覆盖的;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受到过行政处罚或者承担过民事责任、又销售同一种假冒注册商标的商的;伪造、涂改商标注册人授权文件或者知道该文件被伪造、涂改的;其他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