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家犯罪_企业家刑事风险防控
关于企业家这一概念,经网络检索,目前并没有明确的定义。经网络多方检索,主要是说法是,企业家(entrepreneur)一词是从法语借来的,其原意是指“冒险事业的经营者或组织者”。在现代企业中企业家大体分为二类,一类是企业所有者企业家,作为所有者他们仍从事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另一类是受雇于所有者的职业企业家。目前对企业家一词还没有一个权威的、统一的定义。可看出企业家的一些本质特征:冒险家,创新者。
因此,我们不妨将企业家定义为:企业家是担负着对土地、资本、劳动等生产要素进行有效组织和管理、富有冒险和创新精神的高级管理人才。企业家与一般厂长、经理等经营者之不同,主要表现就在于企业家敢于冒险,善于创新。企业家是经济学上的概念,企业家代表一种素质,而不是一种职务。无论什么定义,我们简单的认为,无论是什么类型的企业家,我们暂且称之为,企业经营者。企业家犯罪_企业家刑事风险防控,近年来,经有关人士粗略统计企业家容易触及的犯罪和类型,有以下的数字。
企业家犯罪容易触及的十大罪名
1、贿赂犯罪143例,占全部426起案例的29%。其中受贿犯罪125例,行贿犯罪18例,成为2014年关注度最高、社会影响最大的企业家犯罪之一。受贿类犯罪是本年度企业家犯罪适用频率最高的罪名,也是国企企业家犯罪最常见的罪名。十八大以来国家坚持“零容忍”严惩腐败犯罪,国企特别是央企成为“主战场”,随着反腐力度不断加大,涉嫌受贿犯罪的国企高管们不断被调查,案件数量呈井喷式增长,不仅涉案人员众多,涉案高管的级别之高也是近几年之最。
2、侵吞资产类犯罪80例,占全部426起案例的19%。其中(国企)贪污罪51例、(民企)职务侵占罪26例、(国企)私分国有资产罪3例。侵占资产类犯罪相较2013年度呈明显上升趋势,在国企企业家犯罪中亦有明显表现。在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管理过程中,严密、完善的财经制度缺位,为企业家侵吞窃取资产提供了客观可能。另一方面,企业家们的“职务行为”缺少必要的监督,是造成企业家利用“职务便利”侵吞资产的重要原因之一。
3、挪用类犯罪44例。其中(国企)挪用公款罪30例,(民企)挪用资金罪14例。挪用类犯罪占比较2013年度有所增长。无论是挪用公款还是挪用资金,企业家都是利用其职务行为实施的,侵犯单位资金的使用权的行为。不仅扰乱单位对资金的正常使用和管理秩序,而且严重侵犯企业的财务管理制度,使企业面临资金使用上的风险或实际损失。
4、欺诈类犯罪40例(不含集资诈骗罪)。其中,诈骗罪18例,合同诈骗罪26例、骗取贷款罪2例、贷款诈骗罪1例、票据诈骗罪1例、信用卡诈骗罪1例。再加上16例集资诈骗犯罪,共同构成了企业家犯罪最为常见的类型。欺诈类犯罪是本年度企业家犯罪媒体案例中发案率最高的经济犯罪类型。
5、融资类犯罪37例,占全部426起案例的9%。其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1例、集资诈骗罪16例。非法集资类犯罪同样是本年度关注度最高、社会影响最大的企业家犯罪之一。随着能源、房地产等企业逐步告别暴利时代,大幅度、盲目扩张的后遗症也随之而来。银行抽离贷款,融资渠道不畅,企业面临资金链断裂的严峻形势,大范围的企业持续性增长乏力,将融资的渠道转向民间。然而,资金链一旦断裂,企业家将面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集资诈骗罪的惩罚,一些企业家不堪重压,选择“跑路”来逃避责任。
6、渎职类犯罪14例。其中滥用职权罪12例,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2例。2013年两高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若干法律问题的解释(一)》,首次明确渎职罪主体涵盖依法或者受委托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国有企业的特殊性质,决定了在当下中国的国企耦合了计划经济、资源掌控、行政垄断以及意识形态等多重元素。国企能够在权力与市场之间自由穿梭,为国企高管腐败渎职埋下祸根。
7、不正当交易犯罪11例。其中敲诈勒索罪6例、强迫交易罪3例、内幕交易罪4例。公平交易是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最基本表现形式,也是国家规制竞争活动的指导思想。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发展的不成熟不仅催生公权力的腐败,同时也造成了一些市场主体依托其排他性优势地位扰乱市场秩序,其中就包括一些涉黑经济体、传媒经济体等敲诈勒索、强迫交易或者利用内幕信息不正当交易等犯罪。这些披着合法外衣的不正当交易“潜规则”,实则是市场体制的毒瘤,对市场经济发展的潜在威胁不亚于腐败犯罪。
8、制假售假类犯罪7例。其中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1例,生产销售假药罪1例,生产、销售伪劣产品3例,假冒注册商标罪2例。媒体对本年度的制假售假类犯罪关注度较去年有所下降,倾向于关注重特大案件。其中,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仍是社会关注的焦点。食品药品安全是最基本的民生问题,关系到千千万万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上海福喜集团食品安全事件则进一步说明了政府管控食品安全过程中存在的制度疏漏。另外,对制假售假类犯罪惩罚力度小,这些制假售假者在高回报率的利益驱动下,倾向于选择犯罪以获取高额利润。
9、伪造证件、印章类犯罪7例。其中伪造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3例,伪造公司印章 2例,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各1例。近年来,伪造证件、印章类犯罪逐年上升。在利益的驱使下,行为人伪造证件、印章类犯罪通常是为了实施其他经济犯罪,以牟取不正当的经济利益。因此,伪造证件、印章类犯罪容易引发其他犯罪,并严重危害经济秩序,这也是诈骗类犯罪高发的同时,伪造证件、印章类犯罪案发量也会随之上升的原因。
10、事故类犯罪4例。其中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2例,重大责任事故罪2例。在企业家犯罪中,事故类犯罪主要发生在生产环节,凸显了安全生产的重要性。2013年最高检下发《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依法保障和促进安全生产的通知》,严惩危害生产安全犯罪。然而,在实践中,仍然有些企业非法、违法生产,在发现安全隐患后不排除,而是让工作人员在无基本劳动安全保障下工作,从而酿成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企业家犯罪风险点
1、财务管理
发生在财务管理环节的企业家犯罪69例,其中国企31例,民企38例。无论对于国企还是民企,财务管理环节的漏洞都是高危刑事风险点,这直接导致贪污、职务侵占以及挪用公款、挪用资金犯罪的高发。完善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对于国企、民企都是迫切任务。
2、企业融资
发生在企业融资环节的企业家犯罪54例,其中国企7例,民企47例。该组数据在一定程度上凸显了民企的融资困境,大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贷款诈骗以及骗取贷款犯罪由此引发。另一方面,融资领域罪案高发,尤其是非法集资类案件高发,也反映出民间资本急需投资出口、民间融资借贷市场亟待疏导规范的现实。
3、贸易
发生在贸易环节的企业家犯罪28例,其中国企4例,民企24例。正所谓商场有风险,入市须谨慎。即便是具有合法身份的企业,在贸易往来中也可能不守信用甚而实施诈骗犯罪。这其中不乏在一定地域、行业内“声名显赫”、很有“实力”的大公司。因而,在贸易往来中严格依正常商业流程谨慎行事,冷静面对各种商业机会,是防范此类犯罪的关键。
4、招投标
发生在招投标环节的企业家犯罪17例,其中国企13例,民企4例。两类企业家在该领域的犯罪方式不尽一致。在招投标过程中,更多居于招标一方的国企老总、高管实施了受贿犯罪,而更多为中标而参与串标、围标的民企老总则实施了行贿犯罪,双方在整体上形成某种对象分布(少部分案件例外)。实践证明,实行招投标并不意味着可以杜绝该领域的权钱交易,招投标的具体规则与流程还需继续改进。
5、产品质量
发生在产品质量环节的企业家犯罪7例,其中国企1例,民企6例。2012年度产品质量类犯罪案件更多发生在食品及药品安全领域。这反映出执法、司法机关对民生问题的关注日益强化,企业家应用“以人为本”的意识节制“唯利润主义”的惯性,对涉及民众生命、身体健康以及环境安全的刑事风险加倍防范。
6、工程发包承揽
发生在工程发包承揽环节的企业家犯罪6例,其中国企2例,民企4例。受《招投标法》的限制,发生在工程直接发包、分包环节的权钱交易数额相对较小,但该环节仍是预防工程建设领域腐败犯罪的薄弱环节。同时,发生在这一环节的腐败犯罪,往往会因对冲贿赂成本而降低工程质量,这为日后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埋下了伏笔。建筑工程发包、分包环节的透明化,亟待进一步强化。
7、人事任用
发生在人事任用环节的企业家犯罪5例,全部由国企企业家包办,均为受贿罪。国有企业在权力结构上与政府部门类似,官场潜规则在国企同样有效,国企也存在“吏治腐败”问题。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民企在人事任用上的“权力勾兑”极少发生。国企改革任重道远。
8、证券交易
发生在证券交易环节的企业家犯罪5例,其中国企3例,民企2例。近年来股票市场低迷,股民怨声载道,主管部门加大了打击内幕交易等证券犯罪的力度。从案件查办过程看,该类犯罪虽具有一定隐蔽性,但只要线索浮现,查证并不困难。对于监管部门,应时刻监控股票异动等异常情况;对于内幕信息知悉者,则应始终坚守职业道德的底线。
9、物资采购
发生在物资采购环节的企业家犯罪4例,国企3例,民企1例。物资采购从计划经济时代起,就一直是企业运营过程中一个较为重要的贪腐风险点。与政府采购不太一样,企业物资,尤其是某些特殊生产设备异质性较强,实行公开招标、比价难度较大,这就为企业老总和高管们收受回扣创造了空间。“阳光化”采购,是防范此类犯罪的必由之路。
10、安全生产
发生在安全生产环节的企业家犯罪5例,国企1例,民企4例。民企相对于国企,更加重视成本控制以增强市场竞争力。但安全生产投入不足,则是民营企业的一大软肋。一旦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企业家本人的刑事风险也由此引爆。
企业家犯罪的高风险点,无论在企业家角度还是社会角度都值得高度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