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立案追诉标准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是指违反商标管理法规,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立案追诉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一条规定,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二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2、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一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犯罪构成要件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商标管理制度和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商标专用权。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商标管理法规,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行为。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构成本罪。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他人的注册商标标识而伪造、擅自制造,或者明知是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而销售。
(三)证据参考标准
1、犯罪主体要件证据
(1)证明行为人刑事责任年龄、身份等自然情况的证据,包括身份证明、户籍证明、任职证明、工作经历证明、特定职责证明等。对于户籍、出生证等材料内容不实的,应提供其他证据材料。外国人犯罪的案件,应有护照等身份证明材料。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犯罪的案件,应注明身份,并附身份证明材料
(2)证明行为人刑事责任能力的证据。证明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是否具有辩认能力与控制能力。
(3)证明单位的证据。证明是否属于依法成立并有合法经营、管理范围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4)证明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员等的身份证明。
2、犯罪主观要件证据
(1)证明行为人明知的证据: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2)证明直接故意的证据:证明行为人希望危害结果发生;
(3)目的:①获取非法利润;②牟利;③营利。
3、犯罪客观要件证据证明行为人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犯罪行为的证据。具体证据包括:
(1)证明行为人伪造他人商标的文字、字母、图形、商标图样行为的证据;
(2)证明行为人无《注册商标印刷证明》而擅自印制商标标识行为的证据;
(3)证明行为人有《注册商标印刷证明》而擅自任意超量印刷商标标识行为的证据;
(4)证明行为人销售伪造他人商标标识行为的证据;
(5)证明行为人销售擅自印刷、超量印刷商标标识行为的证据;
(6)证明行为人情节严重的证据;
(7)证明行为人情节特别严重的证据。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罪与非罪的界限。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商标侵权,不构成本罪:过失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过失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未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未注册商标标识;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尚未达到刑事犯罪立案追诉标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