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注册商标罪立案追诉标准及构成要件
(刑法第213条)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立案追诉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十九条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2、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犯罪构成要件
1、犯罪的客体是国家商标管理制度和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3、主体为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构成本罪。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他人的注册商标,而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