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证据参考标准及界限
1、犯罪主体要件证据
(1)证明行为人刑事责任年龄、身份等自然情况的证据,包括身份证明、户籍证明、任职证明、工作经历证明、特定职责证明等。对于户籍、出生证等材料内容不实的,应提供其他证据材料。外国人犯罪的案件,应有护照等身份证明材料。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犯罪的案件,应注明身份,并附身份证明材料。
(2)证明行为人刑事责任能力的证据。证明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是否具有辩认能力与控制能力。
(3)证明单位的证据。证明是否属于依法成立并有合法经营、管理范围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4)证明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员等的身份证明。
2、犯罪主观要件证据
(1)证明行为人明知的证据: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2)证明直接故意的证据:证明行为人希望危害结果发生;
(3)目的:①营利;②破坏他人商标信誉;③侵害他人商标专用权益。
3、犯罪客观要件证据证明行为人假冒注册商标犯罪行为的证据。具体证据包括:(1)证明行为人使用未经注册人许可的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行为的证据;(2)证明行为人擅自制造、伪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和销售擅自制造、伪造的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的证据:①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②假冒他人注册商标;(3)证明行为人情节严重的证据;
(4)证明行为人情节特别严重行为的证据。
假冒注册商标罪罪与非罪的界限
(1)关于假冒商标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是否相同的问题。《刑法》中的“相同”不应当被理解为“完全相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第1款的规定,相同的商标,是指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完全相同,或者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
(2)如何理解“使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第2款的规定,使用是指将注册商标或者假冒的注册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产品说明书、商品交易文书,或者将注册商标或者假冒的注册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等行为。
(3)假冒注册商标罪与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行为的区别。只要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无论是有偿使用还是无偿使用,都是合法使用。已经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被许可人使用不当的行为属违反使用许可合同的行为,不应以犯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