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持械劫狱罪_聚众持械劫狱罪概念定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七条规定,聚众持械劫狱罪,是指狱外的人聚众持械劫夺被监禁在狱中的罪犯的行为。所谓“聚众持械劫狱”,是指在首要分子的组织、策划、指挥下,使用棍棒、刀具、武器等,实施暴力抢走狱中、在押解途中或者法场上的罪犯的行为。所谓持械,是指携带、持有、使用枪支、管制刀具以及其他具有较大杀伤力、破坏力的器械,包括各种枪支、弹药,如军用枪支、民用枪支及其他非法制造的各种具有杀伤力的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如匕首、刮刀、三棱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以及类似的单刃刀、双刃刀、三棱尖刀等;其他器械,如木棒、铁棍、菜刀、斧头、炸药等。
聚众持械劫狱罪_聚众持械劫狱罪立案量刑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七条第二款对聚众劫狱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谓首要分子是指在聚众劫狱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此外根据刑法第52条和第104条的规定,对聚众劫狱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聚众持械劫狱罪_聚众持械劫狱罪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监管秩序。监狱、劳改队、看守所等监管场所的任务是看管、教育、改造罪犯。为了保证监管场所的正常秩序,国家对罪犯的出狱(包括出劳改队、看守所等)作了严格的规定。聚众劫狱就是违反监管规定,公然聚众持械将罪犯非法劫出狱外,使监管场所的正常监管秩序受到侵扰。对这种犯罪行为必须严厉打击。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狱外的人持械以暴力劫夺狱中的罪犯的行为。所谓聚众,是指聚集、纠合3人以上。至于劫狱中的 "狱",往这里应作广义理解,泛指一切关押、羁押、监管罪犯的场所。其不仅包括监狱、未成年犯管教所、劳动改造队、拘役所、看守所等羁押场所,而且也包括押解罪犯的途中,对罪犯进行审判的审判场所,以及对罪犯执行死刑的刑场,罪犯参观、学习、劳动、医治的场所等等。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其目的是使狱中的犯罪分子逃避刑罚处罚。
聚众持械劫狱罪_聚众持械劫狱罪司法解释
在认定本罪时,应注意划清本罪与组织越狱罪的界限。组织越狱罪,是指狱中的罪犯纠集在一起,在首要分子的组织、指挥、策划下,有组织地逃往狱外的行为。本罪与组织越狱罪的相同之处:
(1)侵害的客体相同;
(2)主观故意相同;
(3)犯罪表现形式相同,都是以共同犯罪形式出现,有组织、有计划、有领导地集体实施的。
两者最主要的区别在于主体要件不同,聚众劫狱罪是由狱外人员实施的行为;而组织越狱罪是狱内的罪犯,在首要分子的指挥、策划下,集体逃往狱外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