劫夺被押解人员罪_劫夺被押解人员罪概念定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六条第二款劫夺被押解人员罪,是指劫夺押解途中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
这里的“劫夺”,是指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将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从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押解控制中夺走的行为。劫夺行为,有的针对押解人员实施,有的针对押解的车辆、船只等实施,只要行为人使用了暴力劫夺的行为就构成本罪。本罪的犯罪对象是正在押解途中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劫夺的对象不是正在押解途中的,不构成本罪。如劫夺监狱、看守所中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一般要聚众持械进行才可能完成,构成聚众持械劫狱犯罪。
劫夺被押解人员罪_劫夺被押解人员罪立案量刑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六条犯劫夺被押解人员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劫夺重刑犯或者重大案件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多人进行劫夺或者劫夺多人的;持械劫夺的;社会影响恶劣的;造成严重后果的,等等。
劫夺被押解人员罪_劫夺被押解人员罪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秩序,犯罪对象则为被押解的罪犯、被告人及犯罪嫌疑人。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劫夺押解途中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所谓劫夺,是指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夺取或者释放被押解人,以使其脱离押解人员控制的行为。所谓押解途中,是指将被依法关押的人自关押场所押解出来后直至押解人关押场所前的全过程。情节严重是本罪的加重情节。所谓情节严重,一般指劫夺多名人犯或致多名人犯逃逸的;劫夺重大案件人犯的;持械劫夺人犯的等。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实际构成其罪的,应是除押解途中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以外的人,多为被劫夺人的亲朋好友。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是押解途中的罪犯、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而仍决意劫夺,其目的一般在于使被劫夺人逃避法律制裁。过失不能构成本罪。至于其动机可多种多样,有的是哥儿义气,有的是袒护亲朋好友,有的是贪图钱财,有的是迷恋女色,有的是出于对司法机关的敌视,有的是企图制造事端引起的混乱,有的是想借此向有关方面施加压力等等,动机如何,并不影响本罪成立。
劫夺被押解人员罪_劫夺被押解人员罪司法解释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需要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1、区分劫夺被押解人员罪与妨害公务罪的界限。押解人犯从广义上讲也属于一种公务活动,因此,劫夺被押解人员也具有妨害公务的性质。
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目的不同,本罪必须具有劫夺人犯的目的,而妨碍公务罪不具有此目的;如果行为人不具有劫夺被押解人员的意图,仅以暴力、威胁的方法妨碍押解工作的,不构成本罪,但可以构成妨害公务罪。
2、关于罪数问题。行为人因使用暴力方法劫夺被押解人员,造成押解人员伤害或者死亡的,或者杀害押解人员后劫夺被押解人员的,或者劫夺被押解人员后为灭口又杀害押解人员的,应当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