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诉讼罪_虚假诉讼罪概念定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5年10月30日联合发布《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六)》,对适用刑法的部分罪名进行了补充或修改,其中增加虚假诉讼罪在内的新罪名共20个。
增加虚假诉讼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的规定,虚假诉讼罪是指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罪可以是单位犯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述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虚假诉讼罪_虚假诉讼罪立案量刑标准
虚假诉讼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虚假诉讼罪_虚假诉讼罪构成要件
虚假诉讼罪客体要件
虚假诉讼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正常诉讼活动,破坏国家司法权的正常行使。
虚假诉讼罪客观要件
1、本罪客观方面是在民事诉讼环节中的原告和被告双方当事人双方恶意串通,捏造事实,欺骗人民法院和法官,获取非法利益,双方当事人不具有对抗性,即便有,也是“虚假”的对抗,已达到迷惑法院和法官的目的;行为人以民事诉讼的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手段具有隐蔽性。
2、本罪侵害的对象是第三者的合法权益,而不是诉讼相对方的权益。双方均是是非法利益的共同体,所以其侵害的对象不可能是相对方,只能是第三者。
3、另外本罪还表现在诉讼双方当事人,之间不存在真实的民事法律关系,在诉讼主体、事实、证据方面不具有客观 真实性,而是捏造事实。所谓“捏造事实”、是指伪造对自己有利的证据来欺骗司法机关。除此之外,虚假诉讼罪还有可能以“隐瞒真相”的方式进行。在民事诉讼中,一方当事人隐瞒事实欺骗法院提起虚假诉讼进而谋取不正当利益。
4、在虚假诉讼罪中的诉讼限定为民事诉讼,行为人向仲裁机构提起虚假仲裁的行为,不适用该罪规定。这里的民事诉讼,指的是完整的民事诉讼流程,包括起诉、立案、开庭、审判、审判监督、执行等程序。
虚假诉讼罪主体要件
本罪一般主体,即可以是年满18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也可以相关的单位或法人。
虚假诉讼罪主观要件
虚假诉讼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虚假诉讼罪司法解释
虚假诉讼罪的行为表现为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可以将其分解为事实,捏造的事实,利用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据此,虚假诉讼罪突破了《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防范制裁虚假诉讼的指导意见》中对于虚假诉讼的常规要素“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还可以表现为单方通过诈提起诉讼获取诉讼相对人的直接利益的欺诈式诉讼。实践中,仍然有观点认为虚假诉讼罪必须是恶意串通型,显然将刑事和民事调整的范围混淆。
按此观点,我们发现如果甲在乙起诉丙的民事案件中,帮助当事人乙伪造证据,乙因此胜诉,则甲构成帮助伪造证据罪,但乙作为虚假的诉讼的最大获益者却会因没有和丙恶意串通而和虚假诉讼罪出现之前一样得不得任何处罚。这显然很难令人信服。事实上,也正是因为单方或双方的诉讼欺诈行为均已经超出社会容忍的限度,立法机关才将该行为入刑。
虚假诉讼罪是结果犯而非行为犯,即需要出现“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后果。二者的或然表明此处的妨害司法秩序是对结果的规定,而非对侵犯客体的表述。
1、《公安部关于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的批复(已新设“虚假诉讼罪”)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的指导意见》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依法惩治虚假诉讼犯罪活动,维护司法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