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瞒、谎报军情罪概念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文 第四百二十二条是关于隐瞒、谎报军情罪和拒传、假传军令罪及其处罚的规定。这里规定的“军情”,是指与军事行动有关的我军、友军和敌军的情报,如敌军的位置和数量,敌军的作战动向,敌军火力点的分布情况等。
“隐瞒军情”,是指行为人对军情加以掩盖,应该向上级报告而不报告的行为。
“谎报军情”,是指行为人故意报告虚构的、不真实的军情。这里规定的“拒传军令”,是指负有传递军令职责的军人,拒不传达军事命令、指示的行为,如拒不传达军队调动的命令等。
“假传军令”,是指故意传达篡改的军事命令或者故意传达内容虚假的编造的军事命令的行为。如假传进攻命令的,编造撤换指挥人员命令的等。“军令”是指与部队军事活动有关的命令。包括口头的、书面的、利用网络信息等各种方式发布的命令。
故意隐瞒、谎报军情或者拒传、假传命令的行为,都可能影响对作战的正确决策,对军事行动和作战极为不利,其危害性很大。
隐瞒、谎报军情罪立案量刑标准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战斗、战役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所谓致使战斗、战役遭受重大损失,在司法实践中,主要是指造成我军人员重大伤亡,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和军用物资严重损失,直至战斗、战役失利,等等。
隐瞒、谎报军情罪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军情报告秩序。在战争中,要争取作战的胜利,必须依靠正确的指挥,而正确的指挥有赖于全面准确及时地掌握军情。我军合成战斗的基本原则明确要求我军各级领导机关和指挥员,必须弄清敌军情况,了解我军和友军情况,熟悉战斗环境,从中找出在当时情势下敌我双方战斗行动的规律性,据以确定有效的战法,制定出符合客观实际的作战计划,及时调整作战部署,正确指挥作战行动,组织部队夺取作战的胜利。我军是高度集中统一的武装集团,为了保证上级领导机关和指挥员实施不间断的指挥,我军条例条令规定了严格的情况汇报制度。如《内务条令》第141条规定,下级应当主动向上级报告情况,连向营、营向团(旅)应当逐日报告一日工作情况,发生事故、案件和遇到特殊情况立即报告,执行重要任务时要随时报告任务进展和完成情况等。因此,下级和部属向上级和首长报告情况是法定的义务和军人的职责。隐瞒或者谎报军情的行为,严重扰乱了军情报告秩序,使得上级领导机关和指挥员无法了解真实的情况,导致决策失误,指挥不当,将给作战造成严重危害。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隐瞒、谎报军情,对作战利益造成重大危害的行为。军情是指与军事特别是与作战有关的情况,如敌军的兵力、装备、部署、活动等情况,我军及友军的兵力、装备、部署、作战准备、战斗进展、战果战绩等情况,战区的地形、地貌、水文、气象等自然情况,以及与军事有关的政治、经济、科技等方面的情况等。军事情报机关搜集的情报,不论其内容与军事活动有无直接关系,都属军情。所谓隐瞒军情是指将按规定应该向上级报告的军情隐而不报,掩盖事实真象。所谓谎报军情是指违背客观事实,将编造或者篡改的军情向上级报告,欺骗上级。隐瞒军情和谎报军情既可以单独实施,也可以结合在一起实施,即隐瞒真实军情的同时谎报虚假的军情。隐瞒军情和谎报军情的行为结合在一起实施时,作为选择性罪名,不进行数罪并罚,只定一个隐瞒、谎报军情罪。隐瞒、谎报军情必须是对作战造成危害,才构成犯罪。例如,因隐瞒、谎报军情扰乱了作战部署,贻误了战机,影响了作战任务的完成,或给敌人造成可乘之机,使部队遭受较大损失等。如果没有对作战造成危害的,可按军纪处理。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所有参战的军人,但主要是担负报告各种军事情况任务的通信、侦察、机要、监听、破译等人员。这些人员担负着向上级报告军情的特殊职责。其他军人在特殊情况下,也可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如担负警戒任务的哨兵,发现敌情故意隐瞒不报或者作虚假的报告,即属隐瞒、谎报军情。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隐瞒、谎报军情的行为将会对作战造成危害结果,却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其犯罪动机有多种,如为邀功请赏而编造情报;因贪生怕死而夸大敌人的实力等。如果行为人是为了准确核实情况而没有及时报告,或者因情况紧急来不及进一步核实情况,造成误报或者错报,都不应认定行为人有隐瞒、谎报军情的主观故意。行为人因过失而谎报军情的,如果对作战危害十分严重,可按第425条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论处。
隐瞒、谎报军情罪司法解释
故意隐瞒、谎报军情或者拒传、假传军令,对作战造成危害的,致使战斗、战役遭受重大损失,这种行为对作战造成了实际危害。这里规定的“对作战造成危害”与第四百二十一条的“对作战造成危害”的含义是一致的。同时,行为人故意隐瞒、谎报军情或假传军令的行为,还可能造成决策上的失误,这也是对作战造成了危害的一种情形。
行为人在主观上是故意的。如果行为人没有故意隐瞒、谎报军情而是由于认识的错误而错报了军情,或者不是故意拒传、假传军令而是误传了军令或是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无法传达军令的,不能构成本条之罪。
对故意隐瞒、谎报军情或者拒传、假传军令,对作战造成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战斗、战役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这里规定的“致使战斗、战役遭受重大损失”的含义与第四百二十一条关于“致使战斗、战役遭受重大损失”的含义是一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