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传、假传军令罪_拒传、假传军令罪概念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文 第四百二十二条是关于隐瞒、谎报军情罪和拒传、假传军令罪及其处罚的规定。这里规定的“军情”,是指与军事行动有关的我军、友军和敌军的情报,如敌军的位置和数量,敌军的作战动向,敌军火力点的分布情况等。“隐瞒军情”,是指行为人对军情加以掩盖,应该向上级报告而不报告的行为。“谎报军情”,是指行为人故意报告虚构的、不真实的军情。这里规定的“拒传军令”,是指负有传递军令职责的军人,拒不传达军事命令、指示的行为,如拒不传达军队调动的命令等。“假传军令”,是指故意传达篡改的军事命令或者故意传达内容虚假的编造的军事命令的行为。如假传进攻命令的,编造撤换指挥人员命令的等。“军令”是指与部队军事活动有关的命令。包括口头的、书面的、利用网络信息等各种方式发布的命令。
故意隐瞒、谎报军情或者拒传、假传命令的行为,都可能影响对作战的正确决策,对军事行动和作战极为不利,其危害性很大。如果行为人没有故意隐瞒、谎报军情而是由于认识的错误而错报了军情,或者不是故意拒传、假传军令而是误传了军令或是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无法传达军令的,不能构成本条之罪。
拒传、假传军令罪_拒传、假传军令罪立案量刑标准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战斗、战役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致使战斗、战役遭受重大损失的,是指造成我军人员重大伤亡,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和军用物资严重损失,直至战斗、战役失利等。
拒传、假传军令罪_拒传、假传军令罪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作战指挥秩序。军令是部队执行军事任务的依据,保证准确、及时地传递军令,是争取作战胜利的必要条件。拒传、假传军令的行为,严重妨害了各级首长对部队的指挥,破坏作战指挥秩序,将对作战造成严重危害。
客观要件
拒传、假传军令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拒传或者假传军令,对作战造成危害的行为。军令是指与部队军事行动有关的命令,如人员配备,部队设防,担负的战备任务,进入或者解除等级战备,受领作战任务,部队开进、集结,兵力部署,火力配置,战斗编成,协同计划,保障方案等命令。拒传军令是指有条件传递军令而拒绝传递军令。如果确因受客观条件的限制,如联络中断等,无法及时传递军令,不能认为是拒传军令。假传军令是指故意传递虚假的军令。假传的军令既可以是无中生有凭空编造的,也可以是篡改真实的军令;既可以是行为人自己编造或者篡改的,也可以是行为人明知别人编造或者篡改后自己仍然予以传递的。拒传军令是不作为的行为方式,假传军令是作为的行为方式。
拒传军令和假传军令既可以单独实施,也可以结合在一起实施,即拒绝传递真实军令的同时反而故意传递虚假的军令,作为选择性罪名,不进行数罪并罚,只定一个拒传、假传军令罪。
无论是拒传军令还是假传军令的行为,必须是对作战造成危害的,才构成犯罪。如干扰作战部署,贻误战机,影响作战任务的完成;或使敌人有可乘之机,致使部队遭受不应有的伤亡等。对我军作战利益所造成危害的大小是定罪量刑时应考虑的重要情节。行为人虽然拒传、假传军令,但未造成危害结果的,依法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可按违反军纪处理。“致使战斗或战役遭受重大损失”包括,造成人员伤亡较大;重要武器装备损失较多;致使关键性战斗失利或影响战役全局利益的等。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军人。但在司法实践中,犯拒传军令罪的,主要是负有传递军令职责的军人,如通信、机要人员等,其他军人由于职责上没有传递军令的义务,所以一般不能构成拒传军令罪。假传军令罪由于在客观方面任何人都可能虚构军令并加以传递,所以其犯罪主体并不限于特定的人员,除了与拒传军令罪相同的负有传递军令职责的军人外,其他军人也可以成为假传军令罪的犯罪主体。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拒传、虚传军令的行为将会对作战造成危害结果,却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行为人拒不传递军令时,是否希望阻止有关部队和人员执行该命令,或者传递虚假的作战命令是否希望接受假命令的人执行,都不影响对其拒传、假传军令的主观故意的认定,因此本罪可以由间接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拒传命令罪和假传命令罪。本罪的犯罪动机多种多样。对于因过失而错传命令,一般不追究其刑事责任。如对作战危害十分严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可按玩忽军事职守罪惩处。
拒传、假传军令罪_拒传、假传军令罪司法解释
1、这里规定的“对作战造成危害”与第四百二十一条的“对作战造成危害”的含义是一致的。同时,行为人故意隐瞒、谎报军情或假传军令的行为,还可能造成决策上的失误,这也是对作战造成了危害的一种情形。
2、行为人在主观上是故意的。如果行为人没有故意隐瞒、谎报军情而是由于认识的错误而错报了军情,或者不是故意拒传、假传军令而是误传了军令或是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无法传达军令的,不能构成本条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