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概念定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情况,讨论了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含义和收购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如何适用刑法有关规定的问题,解释如下: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为食用或者其他目的而非法购买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而购买的,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明知是犯罪所得而收购的行为。
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立案量刑标准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的管理制度。本罪的对象只能是国家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
所谓收购,是指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以金钱作价,购买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所谓运输,是指未经批准,私自运输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所谓出售,是指未经批准,以牟利为目的出价售卖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至于是否已实际获得利益,并不影响犯罪的成立。
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能构成。
主观要件
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
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司法解释
1、关于联合开展打击野生动物违规交易专项执法行动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安部、农业农村部、海关总署、国家林草局关于联合开展打击野生动物违规交易专项执法行动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公安厅(局)、农业农村厅(局)、林草主管部门、渔业主管部门,各直属海关:
2、国家林业局 公安部 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
国家林业局 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现将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规定如下: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林业局、公安部、海关总署《关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中涉及CITES附录Ⅰ和附录Ⅱ所列陆生野生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林业局、公安部、海关总署《关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中涉及CITES附录Ⅰ和附录Ⅱ所列陆生野生动物制品价值核定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林业厅(局)、公安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林业局、公安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11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4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12月11日起施行)为依法惩处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这类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