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_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概念定义
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是指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行为。本罪是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新增设的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的主体,主要是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学校(含幼儿园等育婴机构)、养老院、医院、福利院等单位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员以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并且在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行为。
事实上,包括发生在幼儿园里的虐童行为在内,该罪的客观行为通常表现为殴打或者体罚等,行为性质显然更符合故意伤害犯罪。因此,如果造成被监护、看护的人轻伤以上后果的,应根据刑法修正案(九)关于“有第一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的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_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立案量刑标准
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有虐待行为,并造成相关应后果的,应于立案追诉。但是根据近来来媒体报道:幼儿园老师虐待小朋友、福利院虐待老人的事件时有发生,从媒体曝光的情况来看,虐待手段残忍,情节极其恶劣,对儿童、老年人等被监护人、被看护人的心理造成严重的伤害。然而,受害人往往由于伤情构不成轻伤,达不到故意伤害罪的立案追诉标准,导致无法追究施暴人的刑事责任。本罪是行为犯,不一定对被看护人员造成严重后果,行为情节恶劣,也构成本罪。
犯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_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侵害客体是被监护人、被看护人的人身权。人身权是指与人身相联系且不可分离的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亦称人身非财产权。人身权与财产权共同构成了民法中的两大类基本民事权利。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两大类,其中人格权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肖像权等。身份权包括亲权、配偶权、荣誉权、亲属权等。人身权是我国公民和法人的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体现和反映。
由于虐待行为通常是以某种积极或消极的物理的或精神的力量作用于被害人,被虐待人的身心均会备受煎熬而受到伤害。
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只有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自然人和单位才能成为本罪主体。由于《刑法》第260条专门规定了虐待家庭成员的犯罪(虐待罪),故这里所谓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自然人和单位,是指除了家庭成员以外的依据法律法规、合同约定或者行业、职业惯例而负有监护、看护责任(权)的自然人和单位。具体来说,包括以下类型:
1、监护人。监护人是指对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以及其他一切合法权益依法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人。
这就意味着,当根据《民法通则》前列规定而确定的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近亲属以外的其他人担任监护人时,这些自然人或单位就可能成为本罪主体。此外,依据监护权转移原则确定的监护人,如果是被监护人近亲属以外的自然人或单位的,也可成为本罪主体。
2、看护人。严格地讲,在此之前,看护人并不是一个成熟的法律用语,因此,从法律上寻找解释根据是十分困难的。
下列类型人员应属于“看护人”的范畴,他们对于自己服务或工作的对象负有看护责任:
(1)家庭成员为家中的病人或老人聘请的护工或保姆;
(2)医院及其医护人员;
(3)中小学、幼儿园及其教师、营养师、保健员、医疗人员;
(4)养(敬)老院及其陪护、保健、管理人员、医疗人员;
(5)私人医生;
(6)临终关怀机构及其护理人员;
(7)临时接受委托而具有看护责任或义务的自然人或单位;等等。
本罪客观行为表现为行为人违反监护或者看护义务,实施了虐待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的行为,且情节恶劣。其行为要素有如下几方面: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行为人违背监护、看护职责,对被监护、看护的人等实施虐待,情节恶劣的行为。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被监护、看护的人,包括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是指因为合同关系或者其他法律规定等关系使行为人具有了监护、看护职责。如幼儿园老师对儿童的看护,养老机构的工作人员对老人、残疾人的看护,医院的医生、护士对病人的看护等等。
虐待,主要是指行为人违反监护、看护职责,对被监护、看护人进行打骂、捆绑、冻饿、限制自由、凌辱人格、强迫吃安眠药、不进行必要的看护、救助等方法,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迫害。
必须有虐待行为。所谓虐待,简言之就是用残暴狠毒的方式待人。具体来说,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不合法的方式控制另一个人的一种行为模式,这种行为造成身体上的伤害和心理上的恐惧,它使别人不能做他或她想做的事,或强迫他或她以不情愿的方式去做事。虐待的具体表现方式可能多种多样,包括针对人身使用暴力,如打骂、冻饿、捆绑、限制其人身自由、迫使其超强度劳动、不准其睡觉、强迫其饮食不卫生或过期的饮料和食物等;也包括针对精神或情感的虐待,乃至经济剥夺等,如威胁、恐吓、侮辱、谩骂、讥讽、贬斥、禁止娱乐、不给以应有的经济待遇等。虐待的行为方式,可以是积极的作为,也可以是消极的不作为,或者二者兼而有之。有学者认为,“单纯的不作为难以成立虐待罪”,但可以“构成遗弃罪”。
主观要件
本罪是故意犯罪,过失不构成本罪。如因过失造成其它严重后果的,根据危害后果确定罪名。
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_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刑法条文及司法解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文》第二百六十条之一的规定,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是指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行为。
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新增设的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的主体,主要是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学校(含幼儿园等育婴机构)、养老院、医院、福利院等单位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员以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并且在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行为。
事实上,包括发生在幼儿园里的虐童行为在内,该罪的客观行为通常表现为殴打或者体罚等,行为性质显然更符合故意伤害犯罪。因此,如果造成被监护、看护的人轻伤以上后果的,应根据刑法修正案(九)关于“有第一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的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