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_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概念定义
刑法第三百七十一条聚众冲击军事禁区,严重扰乱军事禁区秩序的行为。聚众冲击军事禁区,严重扰乱军事禁区秩序的行为,直接违反国防法律规定的公民的国防义务,危害军事设施的安全和使用效能,危害军事秘密的安全,危害国防利益。犯罪对象是军事禁区,包括禁区内的军事设施、各种建筑、自然环境、周围设置的障碍物等。
“聚众冲击”是指纠集多人强行进入军事禁区,占据办公地点、毁坏财物等暴力性的干扰活动。“军事禁区”,根据《军事设施保护法》的规定,国家根据军事设施的性质、作用、安全保密的需要和使用效能的要求,划定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确定,或者由军区根据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确定。陆地和水域的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范围,由军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共同划定,或者由军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划定。空中军事禁区和特别重要的陆地、水域军事禁区的范围,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划定。构成本款规定的犯罪,行为人的行为必须是严重扰乱了军事禁区的秩序。“军事禁区的秩序”包括作战、演习、训练、生产、教学、生活、科研等各方面的活动和秩序。所谓“严重扰乱”是指行为人的行为,致使军事禁区的各项工作无法正常进行。
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_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立案量刑标准
聚众冲击军事禁区案(刑法第三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组织、策划、指挥聚众冲击军事禁区或者积极参加聚众冲击军事禁区,严重扰乱军事禁区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冲击三次以上或者一次冲击持续时间较长的;
2、持械或者采取暴力手段冲击的;
3、冲击重要军事禁区的;
4、发生在战时的;
5、其他严重扰乱军事禁区秩序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立案量刑标准
犯本罪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本罪只追究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的刑事责任,而不追究一般参与者。“首要分子”,是指在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犯罪活动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积极参加的”,是指主动参加冲击军事禁区犯罪活动的,在实施犯罪申起了重要作用或者有其他犯罪行为的等。
对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的首要分子,在判处主刑的同时,一般也应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_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不仅侵犯了军事设施的保密制度,也侵犯了军事禁区的秩序。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冲击军事禁区、扰乱军事禁区正常秩序的行为。只有严重扰乱军事禁区秩序的行为才构成犯罪,严重扰乱一般是指使军事禁区的公共财物追受严重损失的;军事活动和科研受到妨害而无法进行的;军事禁区受到破坏,导致严重经济损失,等等。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但真正能成为本罪主体的,必须是聚众扰乱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所谓首要分子,是指在聚众扰乱活动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行为人。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军事禁区,仍然聚众冲击,对其危害国防利益的后果持希望或者放任态度。过失不构成本罪。这种犯罪,行为人往往基于某种个人目的来故意实施,如泄私愤、为达到某种要求而通过聚众扰乱秩序来施加压力等等。
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_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司法解释
罪与非罪
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要注意:本罪以“严重扰乱军事禁区秩序”作为犯罪构成要件。如果虽然有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的行为,但尚未达到严重扰乱军事禁区秩序的程度,或者虽然严重扰乱军事禁区秩序,但只属一般参与者,尚不属积极参加的,则都不构成犯罪,可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对于严重扰乱军事禁区秩序,但不知是军事禁区,可按其他有关罪定罪处罚,不按本罪处罚。
此罪与彼罪
本罪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界限。两罪在客观方面、犯罪主体、主观方面相同。其区别:一是犯罪客体不同。前罪的客体是军事禁区管理秩序;后罪的客体是公共场所秩序或交通秩序。二是侵害的对象不同。前罪侵害的对象是军事禁区;后罪侵害的对象是公共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