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时故意提供虚假敌情罪_战时故意提供虚假敌情罪概念定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七条是关于谎报军情罪的犯罪及其处罚的规定。行为人实施了向武装部队提供虚假敌情的行为。“虚假”包括无中生有,凭空编造根本不存在的情况,也包括歪曲、颠倒已存在的事实情况。“敌情”主要是敌方的有关情报。对于有些老百姓对敌情不太知道,或是听旁人道来的,或是由于心理紧张害怕而夸大敌情的情况,不能认为是向武装部队提供虚假敌情。
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才构成犯罪,这是区别罪与非罪的界限。“造成严重后果”主要是指贻误了战机;使我方作出错误的军事行动决定;造成重大损失等情况。
战时故意提供虚假敌情罪_战时故意提供虚假敌情罪立案量刑标准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造成特别严重后果,一般是指因故意提供虚假敌情导致作战部署作重大调整的;造成我方人员重大伤亡的;造成特别重要的或者多件重要的武器装备、军用物资和多处重要军事设施毁损的;致使战斗、战役失利的等情形。
战时故意提供虚假敌情罪_战时故意提供虚假敌情罪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我军的作战利益。我军的作战利益,是我军实现其职能的保障,是国家利益的重要方面,关系着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人民的安危。战役、战斗的胜败,取决于指挥员全面掌握敌我双方真实情况基础上的决断。及时准确地掌握敌方兵力部署、武器装备等情况和有关动态,对于我方全面了解和正确估计敌我力量对比,调整作战部署,制定作战方案,以求克敌制胜,具有重要意义。若虚报敌情,武装部队就难以制订出符合客观实际的战略部署和行动方案,就会给部队招致危险,其后果不堪设想。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战时故意向武装部队提供虚假敌情,对作战利益造成重大危害的行为。例如,因谎报军情扰乱了作战部署,贻误了战机,影响了作战任务的完成,或给敌人造成可乘之机,使部队遭受较大损失等。
1、提供虚假敌情的行为必须发生在战时,才能构成本罪。这就是说,战时乃是构成本罪在时间上的必备要件。不在战时而在平时,即使有向武装部队提供虚假敌情的行为,也不能以本罪论处。所谓战时,是指国家宣布战争状态、部队受领作战任务或者遭受突然袭击时部队执行戒严任务或者处置突发性暴力事件时,以战时论。
2、提供虚假敌情的行为。所谓提供,是指采取各种方法将皮假的敌情告知武装部队,以让其知道。既包括书面的,又包括口头的;既可以当面提供,又可以通过书信、电话、电报或由第三人代为转告而不当面提供。既可以是主动提供,也可以是武装部队向其询问时而予以提供。不论方式如何,只要提供的属虚假敌情,即可构成本罪。所谓敌情,是指与我为敌的一方的一切有关信息情报,主要是军事情报,但不限于军事情报。
3、造成严重后果,是构成本罪的必要条件。造成严重后果,是指因提供虚假敌情而扰乱了部队的作战部署,干扰了部队的军事行动,破坏了指挥人员的作战计划和安排等。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其犯罪动机有多种,如为邀功请赏而编造情报;因贪生怕死而夸大敌人的实力,为泄私愤等。
战时故意提供虚假敌情罪_战时故意提供虚假敌情罪司法解释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向武装部队提供虚假敌情的行为。武装部队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民兵和其他参加的武装力量。敌情是指敌人的军事情况,包括敌军的作战计划、军事布防、部队组成、军种、番号、武器装备、军事设置、作战意图、军事行动等一切与作战有关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