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概念定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是关于伪造、变造、买卖一、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以及非法制造、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专用标志罪的犯罪及其刑罚的规定。本条共分三款、第一款是关于伪造、变造、买卖、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犯罪及其处罚的规定。构成本款规定的犯罪须具备以下条件:
犯罪对象是武装部队的公文、证件、印章,而不是一般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
“武装部队”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部队和武装警察部队。中国人民解放军的预备役部队和民兵组织不在此范围内。公文”是指在执行公务活动当中或履行日常工作职责的活动中所形成或发布的文件、公函、通告、命令等公务文件。“证件”是指武装部队成员的身份证件、通行证件以及一些特别证件。“印章”是指武装部队用于各种公务性文件、公函、命令、通告等文件中能够代表部队的印章。
第二款是关于非法制造、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的犯罪及其处罚的规定。
武装部队制式服装是用以证明武装部队人员身份的专用服装,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是为便于社会外界识别,表明武装部队身份,用于执行部队公务的场所、车辆等的外形标记。任何非法制造、买卖的行为都会危害国防安全和利益,必须予以惩处。
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立案量刑标准
依照本条第1款的规定,犯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情节严重”,是指战时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盗窃、抢夺武装部队重要公文、证件、印章的;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数量较大的;盗窃、抢夺武装部队的公文、证件、印章成为他人犯罪条件的;因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严重损害武装部队声眷的;引起军政、军民、警民纠纷的,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等情形。
加重处罚事由 犯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而情节严重的,是本罪的加重处罚事由。这里的情节严重,是指战时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盗窃、抢夺武装部队重要公文、证件、印章的;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数量较大的;盗窃、抢夺武装部队的公文、证件、印章成为他人犯罪条件的;因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严重损害武装部队声誉的;引起军政、军民、警民纠纷的,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等。
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管理秩序。武装部队的公文、证件、印章,是代表武装部队执行公务、履行职责等活动和表明其成员身份的依据和凭证。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严重扰乱武装部队执行公务、履行职责的活动,危害国防利益。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盗窃或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或印章的行为。本罪是选择性罪名,犯罪的行为方式有两种,犯罪对象是三种。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其中的一种行为方式,侵犯了一种以上的犯罪对象,即构成本罪。但在确定具体罪名时,还应根据实施犯罪的具体行为方式和犯罪对象来定。如果行为人只是盗窃了武装部队的公文,就定盗窃武装部队公文罪;如果既盗窃了又抢夺了武装部队的证件,就定盗窃、抢夺武装部队证件罪,不实行并罚。行为人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是为了进行其他犯罪活动,则应当按照处理牵连犯的原则,从一重处罚。如果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和进行其他犯罪的行为的法定刑相同时,可选择以犯罪目的条款定罪。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既可以是军人,又可以是非军人。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是武装部队的公文、证件及印章而仍决意盗窃或抢夺。过失不能构成本罪。如果不知是公文、证件、印章而盗窃或抢夺的,不能构成本罪,但可构成他罪,如盗窃罪、抢夺罪等。至于其动机可多种多样,或为了招摇撞骗,或为了出卖谋利,或为了自用等等。不论动机如何,均不影响本罪成立。
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司法解释
1、关于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认定,要区分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与盗窃、抢夺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界限。
盗窃、抢夺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是指盗窃、抢夺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两罪的犯罪主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相同或者近似,其主要区别在于,一是犯罪客体不同,前者的侵犯的直接客体是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管理秩序;后者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管理秩序。二是犯罪对象不同,前者的犯罪对象是部队的公文、证件、印章;后者的犯罪对象,则是国家机关(军事机关除外)的公文、证件、印章。
2、本罪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界限 二者的犯罪的客体、主体、主观方面都是一致的,主要区别在于客观方面的差别,后罪表现为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如果行为人盗窃、抢夺真实的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后加以变造、买卖的,或毁灭买卖的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应当如何定罪?由于行为人先后触犯两种犯罪,而两者犯罪又具有牵连关系,因此应按牵连犯的原则论处。但二罪的法定刑的是一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