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时拒绝、逃避服役罪_战时拒绝、逃避服役罪概念定义
第三百七十六条是关于预备役人员战时拒绝、逃避征召或者军事训练以及应征公民战时拒绝、逃避服役罪的犯罪及其处罚的规定。本条共分二款,第一款是关于预备役人员战时拒绝、逃避征召或者军事训练的犯罪及其处罚的规定。
预备役人员实施了拒绝、逃避征召或者军事训练的行为。“拒绝”是指不接受。“逃避”是指有意躲避。“征召”是指兵役机关依法向预备役人员发出通知,要其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报到,准备转服现役。根据《兵役法》的规定,预备役人员必须按规定参加军事训练,随时准备参军参战,保卫祖国,在国家遭受敌人突然袭击或为抵抗侵略而发布战时功员令后,应当随时准备应召服役。在接到应召通知后,必须准时到指定地点报到。
行为人的行为必须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情节严重”主要是指无故拒绝、逃避,经多次教育仍不改正的或其他严重情节。适用本条应注意,对于有些预备役人员因生病或家中确有实际困难不能或者不能及时应召或参加军事训练的,不能定罪处刑。
战时拒绝、逃避服役罪_战时拒绝、逃避服役罪立案量刑标准
战时拒绝、逃避服役罪(刑法第三百七十六条第二款)公民战时拒绝、逃避服役,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无正当理由经教育仍拒绝、逃避服役的;
2、以暴力、威胁、欺骗等手段,或者采取自伤、自残等方式拒绝、逃避服役的;
3、联络、煽动他人共同拒绝、逃避服役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犯本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战时拒绝、逃避服役罪_战时拒绝、逃避服役罪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兵役管理活动。我国宪法规定,依法服兵役,是每个公民的光荣义务。根据兵役法的规定,我国公民不分民族下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服兵役的义务,应征公民服兵役,是兵役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公民拒绝、逃避服兵役,是对兵役管理制度的侵犯。
客观要件
本罪表现为在战时拒绝、逃避服兵役,情节严重的行为。具体地可从以下几方面理解:
1、这种行为必须发生在战时,若在平时则不构成本罪。所谓“战时”,即战争时期。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决定战时与否的职权,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决定武装力量是否处于战时状态的职权,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行使。本法第451条规定,战时,是指国家宣布进入战争状态、部队受领作战任务或者过敌突然袭击时。部队执行戒严任务或者处置突发性暴力事件时,以战时论。
2、必须具有拒绝、逃避服兵役的行为。拒绝服役,是指拒不接受服兵役。包括拒不服兵役和抗拒服兵役。逃避服役,是指以某种行为或虚假理由躲避服兵役。手段多样,如自伤身体,雇用或让他人冒名顶替;装病、装残及伪装其他身体不合格条件等。
3、必须是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本罪。可见,情节严重与否,是划分本罪与非罪的标准。所谓“情节严重”,是指多次拒绝、逃避服兵役;组织、煽动他人拒绝、逃避兵役;以暴力、威胁的方法拒绝服兵役等等。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本罪主体一般是年满18周岁的公民。
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其目的一般是为了逃避服役,犯罪动机则多为贪生怕死、怕苦怕累。
战时拒绝、逃避服役罪_战时拒绝、逃避服役罪司法解释
区分战时拒绝、逃避服兵役罪与非罪的界限。
只有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本罪;所以“情节严重”与否是划分本罪与非罪的最主要的标准。此外,还应注意战时与平时的界限,若是平时拒绝、逃避服兵役的,则不能以本罪论处。《兵役法》第六十一条 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可以处以罚款;
(一)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和体格检查的;
(二)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
(三)预备役人员拒绝、逃避参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的。
有前款第(二)项行为,拒不改正的,在两年内不得被录取为国家公务员、国有企业职工,不得出国或者升学。战时有第一款第(二)、(三)项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