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_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概念定义
刑法第三百七十三条是关于煽动军人逃离部队、雇用逃离部队军人罪的犯罪及其刑罚的规定。
本条规定了两种犯罪行为:行为人主观是故意犯罪,即有明确的要使军人脱离所在部队,不履行服兵役义务的目的。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的行为。“煽动”是指宣传、鼓动的行为。煽动的方法多种多样,如发表演说,进行广播或者邮寄宣传材料、散发标语传单等。这里应注意将煽动行为与军人家属、亲友因确有困难,写信让服役的军人早日转业回家等情况区别开来,后者不能按犯罪处理。
雇用逃离部队军人的犯罪。构成本罪须具备以下条件:
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是明知,即明知其所雇用的是逃离部队的军人,在客观上实施了明知是逃离部队的军人而雇用的行为。
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_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立案量刑标准
煽动军人逃离部队,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煽动三人以上逃离部队的;
2、煽动指挥人员、值班执勤人员或者其他负有重要职责人员逃离部队的;
3、影响重要军事任务完成的;
4、发生在战时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明知是逃离部队的军人而雇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雇用一人六个月以上的;
2、雇用三人以上的;
3、明知是逃离部队的指挥人员、值班执勤人员或者其他负有重要职责人员而雇用的;
4、阻碍部队将被雇用军人带回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刑法》第三百七十三条【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雇用逃离部队军人罪】煽动军人逃离部队或者明知是逃离部队的军人而雇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_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部队兵员管理秩序。建立正常的兵员管理秩序,保证部队满员,是完成作战、训练、战备、值勤等任务的需要。煽动现役军人逃离部队情节严重的行为,违反了国防法规定的公民和组织应当支持国防建设的义务,严重妨害了部队兵员管理秩序,削弱了部队战斗力,影响了部队完成各项任务,危害了国防利益。犯罪对象是现役军人。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煽动军人逃离部队,情节严重的行为。煽动军人逃离部队,是指用语言、文字,如面谈、发表演说、寄送宣传材料、散发标语传单,鼓动正在服役的军人不经领导批准,擅自离开部队,或者虽经批准而逾期不归。
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的行为,必须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情节严重”,司法实践中,主要是指战时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的;煽动指挥人员、作战部队人员或者负有其他重要职责的人员逃离部队的;多次煽动或者煽动多人逃离部队的;因煽动军人逃离部队影响部队完成重要任务的;煽动军人逃离部队后予以窝藏的;煽动军人逃离部队进行其他违法活动的等情形。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构成本罪。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军人逃离部队是违反军纪军法的行为,仍然煽动其逃离部队的。过失不能构成本罪。其动机可多种多样,有的是怕被煽动人受苦、打仗身亡;有的是想为被煽动人找工作,让其多赚些钱;有的是对部队不满,意在瓦解其士气等等,但无论动机如何,都不会影响本罪成立
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_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司法解释1、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本罪以煽动军人逃离部队“情节严重”作为犯罪构成要件。如果行为人实施了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的行为,但不属于情节严重的,或者军人家属、亲友确有困难,而写信劝说现役军人早日退出现役的,都不构成犯罪。
2、一罪与数罪的界限
行为人煽动军人逃离部队后,又组织逃离部队军人实施其他犯罪活动的,应当分别定罪处刑,实行数罪并罚。如果行为人煽动军人逃离部队是为了实施武装叛乱、暴乱或者投敌叛变、叛逃行为,这属于吸收犯,应按照重罪吸收轻罪的原则,以武装叛乱、暴乱罪或者投敌叛变罪、叛逃罪定罪,从重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