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送不合格兵员罪_接送不合格兵员罪概念定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四条是关于接送不合格兵员罪的犯罪及其刑罚的规定。行为人客观上具有在征兵工作中,徇私舞弊,接送不合格兵员的行为。这里的“征兵”是指征集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现役的兵员。“徇私舞弊”主要是指徇私情,如看在是老同学、老同事、老部下、老上级或亲属朋友的面子,或是接受了礼物走后门等。《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中,对兵员的身体、政治素质等各方面规定了明确的要求,行为人正是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由于徇私情,将不符合要求的人员送进部队。应说明的是,如果行为人收受贿赂,构成犯罪的,应按受贿罪的规定定罪处罚,不适用本条。
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这是罪与非罪的重要界限。情节严重主要是指被送到部队的不合格的人员,到部队后,不接受部队教育,又进行其他犯罪活动,造成恶劣影响等情况。
接送不合格兵员罪_接送不合格兵员罪立案量刑标准
接送不合格兵员罪(刑法第三百七十四条)]在征兵工作中徇私舞弊,接送不合格兵员,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接送不合格特种条件兵员一名以上或者普通兵员三名以上的;
2、发生在战时的;
3、造成严重后果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接送不合格兵员罪_接送不合格兵员罪立案量刑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四条规定,接送不合格兵员罪,是指征兵工作人员在征兵工作中徇私舞弊,将不符合条件的应征公民接送进部队,情节严重的行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接送不合格兵员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才构成本罪。情节严重,是指以下几种情形:
1、徇私舞弊,谋取应征人员及其亲属的金钱、财物,数额较大的;
2、因谋取私利,而造成多个不合格兵员入伍的;
3、徇私舞弊,情节恶劣,使征集的不合格兵员在部队造成不良影响的;
4、在征兵过程中,徇私舞弊,屡教不改的;
5、战时因渎职行为而征集不合格兵员,影响部队军事行动的,等等。
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是指因违法渎职造成大量不合格兵员进入部队的;征集的不合格兵员在部队违法犯罪或酿成重大恶性案件或政治事故的;征集的不合格兵员严重影响部队建设或作战训练等重大任务完成的等等。
接送不合格兵员罪_接送不合格兵员罪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征兵工作的正常活动。国家根据兵役法的规定,征集应征公民到军队服役,并就征集对象的政治、身体、文化、年龄等条件和征兵工作程序作了明确规定,这是保证兵员质量,提高部队战斗力的需要。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征兵工作中徇私舞弊,接送不合格兵员,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征兵即兵员征集,是指按照兵役法的规定,征集应征公民到军队服兵役。就主体而言,既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解放军部队的征兵,又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武装警察部队的征兵,但不包括预备役部队及民兵组织的征集。就过程而言,征兵则泛指兵役登记、检查身份、政治审查、接送兵员等各个环节。在上述任何中的一个环节,如果徇私舞弊而接送不合格兵员的,都可构成本罪。
所谓徇私舞弊,是指谋求私利、因徇私情,在征兵工作中故忘弄虚作假,使不合格的应征人员征集成为军人。其具体形式多种多样,如把不合格的人予以兵役登记,在体检表上填写虚假的内容,隐瞒真实年龄和文化程度,伪造、变造、涂改入伍登记表,明知是不合格兵员仍然予以接收等等。
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具有在征兵工作中负有征兵职责的征兵工作人员。既包括地方武装部负责征兵工作的人员,也包括征兵部队派出的武装部队工作人员。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徇私舞弊行为是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明知自己行为可能产生的后果,而对这种后果的发生持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
接送不合格兵员罪_接送不合格兵员罪司法解释
罪与非罪
这里主要应注意接送不合格兵员罪与征兵工作人员工作失误的界限。如果行为人主观上不是明知,而是由于其业务知识、经验不足,或者是调查研究不够充分,工作作风不够深入,思想方法简单片面造成认识偏颇而发生的错误行为,即使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一般也不构成犯罪,如果情节严重或者造成重大后果而构成其他犯罪的,应以其他相应犯罪论处。
一罪与数罪
1、在征兵过程中,如果行为人的行贿或者受贿行为构成犯罪,而接送不合格兵员的行为尚未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应按行贿罪或者受贿罪定罪处罚;如果行贿或者受贿行为不构成犯罪,但接送不合格兵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则应以接送不合格兵员罪定罪,从重处罚。如果两种行为都构成犯罪,则应按照牵连犯的处罚原则,择一重罪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
2、行为人在实施本罪的徇私舞弊行为中,可能伪造、变造、买卖公文、证件、印章,此时又会触犯他罪,对之应当按照牵连犯的处罚原则择一重罪而从重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