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概念定义
非法制造、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的犯罪及其处罚的规定。武装部队制式服装是用以证明武装部队人员身份的专用服装,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是为便于社会外界识别,表明武装部队身份,用于执行部队公务的场所、车辆等的外形标记。任何非法制造、买卖的行为都会危害国防安全和利益,必须予以惩处。
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以上非法制造、买卖的行为。武装部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由国家指定的厂家生产,任何厂家、个人非经指定不得从事生产、制造活动。武装部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不是一般商品,不得自由买卖。“非法制造”包括无权制造的单位私自制造,也包括有权制造的单位不按规定,擅自超量制造。
犯罪对象必须是武装部队的制式服装、专用标志,这里武装部’队的含义与前面相同。“制式服装”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部队和武装警察部队的军装。“专用标志”是指除车辆号牌以外的其他武装部队专用的各种标志。如军衔、军徽、臂章以及特种部队或者某些部队执行特别任务时专用的特别标志等。
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构成犯罪。“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大批量地非法制造或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专用标志的行为。
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立案量刑标准
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非法生产、买卖成套制式服装30套以上,或者非成套制式服装100件以上的;
2、非法生产、买卖帽徽、领花、臂章等标志服饰合计100件(副)以上的;
3、非法经营数额2万元以上的;
4、违法所得数额5千元以上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买卖仿制的现行装备的武装部队制式服装,情节严重的,应予立案追诉。
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军用标志,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成套制式服装三十套以上,或者非成套制式服装一百件以上的;
2、军徽、军旗、肩章、星徽、帽徽、军种符号或者其他军用标志单种或者合计一百件以上的;
3、军以上领导机关专用车辆号牌一副以上或者其他军用车辆号牌三副以上的;
4、非法经营数额五千元以上,或者非法获利一千元以上的;
5、被他人利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立案量刑标准
1、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伪造、盗窃、买卖或者非法提供、使用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本罪犯罪客体是武装部队对军人制式服装的管理制度。所谓武装部队,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部队、武装警察部队及预备役部队,但不包括民兵组织。 “制式服装”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部队和武装警察部队的军装。
主体要件
本罪是一般主体。个人和单位均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客观要件
本罪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的行为。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由国家指定的厂家生产,任何厂家、个人非经指定不得从事生产、制造活动。武装部队制式服装不是一般商品,不得自由买卖。“非法生产”包括无权制造的单位私自制造,也包括有权制造的单位不按规定,擅自超量制造。行为人实施上述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构成犯罪。
主观要件
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出于故意。
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司法解释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武装部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管理秩序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通过)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2〕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