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据 《土地管理法》 第八十三条规定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决定,针对的是建设单位或个人“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建筑物或其他设施的”违法行为。首先,从该决定内容产生的影响来看,“责令限期拆除”不仅认定了行政相对人存在非法占用土地建设建筑物或其他设施的行为及其违法性,而且直接设定了“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的法律义务,这明显是对行政相对人投入建筑材料等财产的直接处理,在性质上与 《行政处罚法》 所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或没收非法财物本质上并无区分,均属于对行政相对人合法财产权的剥夺,明显具有制裁性和惩罚性。
其次,从“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的法律效力来看,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据 《土地管理法》 第八十三条规定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直接设定行政相对人必须立即停工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拆除建筑物及相关设施的法定义务,若行政相对人不履行该义务也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行政机关根据该条和《行政强制法》 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要直接引起依法强制拆除的法律程序。因此,“责令限期拆除”对行政相对人具有一般行政处罚所具有的拘束力和强制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