闲置土地的分类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以及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53号令)第二条、第八条的规定,可以根据闲置原因和闲置状态,将闲置土地分为三大类:
第一,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当事人自身原因造成未按规定时间动工开发建设满一年以上的,即通常意义上的闲置土地。具体来说,就是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取得开工许可证,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或者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没有进行挖基作业,或者挖基作业并未达到规定标准的。
第二,已经动工建设,又中止开发的。具体有两种情形:1.已动工进行挖基作业和建设,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2.除去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划拨价款和向国家缴纳的相关税费,其他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
第三,属于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动工开发延迟的。根据53号令第八条的规定,具体包括以下情形:1.因未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期限、条件将土地交付给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致使项目不具备动工开发条件的;2.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依法修改,造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不能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用途、规划和建设条件开发的;3.因国家出台相关政策,需要对约定、规定的规划和建设条件进行修改的;4.因处置土地上相关群众信访事项等无法动工开发的;5.因军事管制、文物保护等无法动工开发的;6.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其他行为。此外,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土地闲置的,按照“属于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动工开发延迟的”情形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