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矿山开采证到期,相关部门不给延期,遇到这类问题该怎么办?我们律师最近接到了好几个企业主的咨询。据了解,当地有几家煤炭矿,1000多万的产值,停了三年,没有任何的补偿。当地主管部门希望与某央企合并扩大产能,相关证件都是齐全的,矿区也不在相关的环境保护区范围内。目前,相关部门不给延续一直拖着不给办理采矿采矿许可证续期。
关于采矿证到期申请延期的问题,从物权的角度来说,采矿许可证它在出让时取得了矿山使用权,具有使用权,那么使用证是因为到了一定年限要进行延期,在到期之前要进行提前申请。当然,显然这个案子是相关部门要求不再给延期的。那么遇到这种情况企业该怎么做呢?涉及相关的法律问题有哪些?
对于采矿许可证延期的相关的法律是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对于采矿许可证到期的,相关部门不给予续期,按照法律的程序来说,到期之前要按时提起续期的申请,防止到期没有继续申请的,那么相关部门会说企业没有按期申请。所以,许可证到期之后一定要按期申请,该走的程序还要走,这个程序是非常重要的。
在实践过程当中,很多的企业主认为很多情况下都是口头去告知,并没有留下什么证据。当然最终到了法庭的时候,拿不出相关的证据,那么这时候法官会问你有没有自己提出申请。如果你当时没有提出申请,那么可能关停就是企业主自身的原因造成的,行政机关是不承担责任的。所以对于这种到期的情况下,企业主可以提前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申请。行政机关收到行政许可申请之后,按照行政许可的程序进行受理、告知、补正或者是进行许可,在法定的期限内会进行许可。
如果行政机关不给延期的,应当以书面的形式来告知。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采矿许可证如果是撤销,因为公共利益的需要是可以不再延期的,那我们要看是不是公共利益的原因。通过这个案子来看,好像不太符合公共利益的这种条件。那么,一般情况下因为城市的建设,因为铁路、公路、交通等等原因占用土地这些情况下属于公共利益的需要。那么,因为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征收土地撤销行政许可的,许可证可以到期不再续期。所以,这种情况下行政许可不让续期,因为公共利益的需要。这种情况下在法律上它是有补偿的。
即使采矿许可证的到期,那么因为当时企业是通过出让的方式购买到的土地,许可证仍然享有物权,所以对于这个物权,如果是公共利益的需要不让开采,这种情况下应当有相应的补偿。所以,对于矿山的这种维权我们要看具体的原因。
如果说行政机关不是因为公共利益的需要,这种情况下是不允许擅自对企业采矿许可证到期不给延期的,禁止延期这种方式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其实采矿许可证矿山更多的可能是压覆的原因,这种情况会比较多一些。当然采矿许可证也有可能是产能的问题,要有相关的一些文件进行说明。如果行政机关有这书面的文件,那么我们要看书面文件的内容,根据内容分析相应的补救措施。
如果仍然是因为公共利益的需要而不予续期,那么应当有相关的补偿措施等等。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要有书面的文件,对文件的内容要进行合法性审查。采矿许可证到期之后不再让办理的情况下,企业主应当积极地主动去提交申请,申请之后,根据行政机关书面的回复之后再采取相应的措施。如果不是公共利益的需要,对企业的续期申请不予回复,是违法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撤销这种行政行为。如果因为公共利益的需要不允许续期的,那么应当有相应的补救措施。按照法定的程序,前期的一些工作要去做,不能再等待或者有些事情拖过了。结果真正到了法院又没有足够的证据的情况下,对企业十分不利。
通过本事件我们可以看出,在遇到行政诉讼等类似问题时,对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不能接受,要及时寻求司法救济,通过律师的专业分析、证据梳理等找到问题解决权益维护的突破口。也可以搜“北京楹庭”看看我们以往整理的更多这类分析文章,北京楹庭也提醒各位当事人,遇到此类问题一定要及时向我们进行咨询,经过分析之后在了解法律法规、政策依据、相似案件处理思路之后再做决定,以免错过权益维护的最佳时机,给自己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