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的相关案例分析,基本案情:某村有200多户村民,但是该村已经划入城市规划区。拆迁公告是3月份张贴,公告上面的时间是2月份,说原地安置现在也不给原地安置。房屋补偿也不合理,周边房屋的价格是8000块钱一平米。现在补偿价格是700,房屋面积是260,补偿21万。对于这种补偿方案,被征收人当时应该怎么办?
本案例中房子虽然是村里的房子,按照相关的信息情况来看,可能是集体土地,但是也可能是村里的国有土地。在城市规划区之内也有可能是国有土地。对于集体土地的房屋已经纳入城市规划区的,从公平补偿的角度来说,也是应当按照参照城市的国有土地标准进行补偿。当时征收又没有完成的,应当给予国有土地补偿。其实不论之前征收还是没有征收,那时候城市规划区范围之内的,只有按照国有土地的补偿才是公平合理的。因为在城市规划区之内基本上再去搞集体土地建设,这种可能性不大。
另外,一般也要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的财产权益。新的《土地管理法》规定了要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的财产权益,征收不仅要保证居住条件有改善,而且要保证合法的财产权益。所以,安置房肯定是合法的这种建筑。安置房一般都是在国有土地上,国有土地上建设的房屋办理合法合规的这些手续。规划区之内可以参照国有土地标准去进行补偿。
至于公告的时间可能没有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公告。当然看是否有征收程序,不能仅仅看它是否有公告问题,还要看是否有征收的手续。如果是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它有省级以上行政机关的征地批准文件,然后进行征收公告。
关于原地安置的问题,一开始原地安置后来又不给安置了,原则上还是要原地回迁。如果拆了之后仍然建有小区、商品房住宅的,那么原则上还是给予原地回迁。如果说拆迁之后,这块地不是用于住宅,它可能是用于其他的教育、医疗、军事等其他的一些公共利益的用途。那么这种情况下,可能无法满足原地回迁的,那么可以去异地安置。当然也是可能的不能离得太远,离得太远的话会影响到被征收人居住的这种环境。原地安置的问题,我们认为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原则上应当有原地回迁,包括《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尽量的原地回迁或者就近回迁这样的原则。
关于补偿的价格,这样的价格应当说是没有按照市场价格补偿。因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房屋是参照周边的房屋的市场价进行补偿,当然还有其他的补偿。房屋的价值按照周边的市场价补偿,不是700块,这个差距太大了。这种补偿方案如果没有按照市场价进行补偿的,法院是可以撤销的。所以,对于这种情况下,对于当事人先协商谈判,协商不成的,从程序上找征收方的违法点。那么通过这种诉讼的方式来促进双方继续沟通谈判。如果补偿方案明显存在违法的地方,真实程序存在违法的地方,必然会影响到征收的进展。
双方可以更好地协商来解决这样的问题,如果有类似问题解决的方式主要还是从实体方面、补偿的合法性、补偿的公平合理原则、征收的合法性等方面去理解问题。只有把实体了解清楚之后对程序上更能了解,当然实际上有的程序当然是当时能走的,有的程序可能对这些人来说法律知识不是专业的,程序上还是有很多的复杂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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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