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某企业2018年通过法院拍卖的方式取得了30亩的工业用地,但是办理审批手续后,一直不让建厂,造成了企业无法经营的损失。那么,出现了这样的问题该如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从法律角度来说,想到最多的其他方式都无法解决的情况下,可能通过诉讼的方式去解决。维权有诉讼,也有非诉的方式。在我们的办理案件过程当中,可以分为诉讼的方式和非诉的方式。
对于诉讼的方式,我们就要了解案件基本的程序,要想维权,肯定必然的要知道知道法律的相关的规定,这样的事情发生之后,作为行政机关应当按照何种的程序进行。对维权必然要了解法律规定上的程序性的事项,程序上的相关的规定。
对于程序上的规定,就是说对于这种情况不让建厂,首先我们要注意几个环节,在实践过程当中,对于法律意识不够强的企业主来说,行政机关都是以口头的方式不让建。如果仅仅是口头的方式不让建,在行政法上它是没有法律效力的。那么不让建的理由是什么?当然必须以书面的方式。如果将来仅以口头的方式不发生法律效力,是法律上基本的一个法律常识。
当然在实践过程当中,我们会遇到这样的情况,行政机关往往就是口头方式通知不让建,那么企业将来去主张赔偿的时候,仅仅以口头的方式继续维权的,这是很盲目的。从法律的角度来说,要提供相应的证据来证明,谁让你提供,谁让你造成的损失必然要向谁主张,要选择合适的被告。
那么对于这种情况下又找不到相应的被告的,将来就陷入一种尴尬的境地。所以说不让建必须有书面的手续,按照正常的手续不让建肯定是因为政策的原因。如果说不让建厂又分为其他情况不让建比如说是不是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建设?是不是施工没有办手续不让建,手续不全不让建,还是说手续全政策的原因不让建?要有相关不让建的理由。
如果是因为你手续不全,那是违法建筑相关的一些规定,要去补办手续。不让建这种情况下,如果是没有手续去建设的,那么肯定是不让建的。这个时候如何去采取措施呢?应当去相关的部门补办手续,应当去递交相关的申请,通过申请的方式去让行政机关补发相关的手续。如果说行政机关收到申请之后,他会以书面的回复说明为什么不让建,这时候就获得了相关不让建的理由。
因为政策的原因调整的,当然不会再给你办理相关的审批手续。那么在这个环节当中获得了相应的证据知道了为什么不让建。有了这个原因之后,也就更有利于采取下一步的措施。如果说回答了因为政策的原因不让建,那么下一步行政机关就结束了吗?那肯定没有结束。下一步居委会说按照法律的规定,怎么样进行收回,履行相关的收回程序。如果行政机关也不履行相关的收回程序,如果又不办手续,又没有收回这种情况下就出现了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问题。
当然不履行法定职责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履职的之诉,要求履行法定职能的诉讼。而我们在办理的案件过程当中也遇到这样的问题,补办手续,或者说因为种种原因既不补办手续又不补偿,又没有出书面的停止施工通知,就陷入很尴尬的境地。
对于这种情况应当提起履职诉讼,可能要涉及履职的诉讼。也有可能行政机关作出正常的收回程序,收回决定正常的法律的程序是收回土地的决定,收回之后必然有制定补偿方案。应当说,这样的程序是法律规定正常的法律程序,也是行政机关应当履行的法定程序。因为公共利益的需要或者因为政策的调整需要收回土地的,应当给土地使用权人给予合理的公平的补偿。
企业主对收回土地决定不服的,也可以向法院进行起诉,对该行政行为及时提起行政诉讼。对补偿决定不服的,也可以对补偿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对补偿决定仍然不满意的情况下可以向法院进一步地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补偿决定。当然撤销补偿决定当中的违法的问题,涉及到事实使用法律程序是否都合法。如果是违法的,按照法律规定应当撤销补偿决定,给你重新再作出补偿决定。通过诉讼的方式促成双方的调解,然后通过调解的方式来解决双方之间的补偿的问题。
关于这类的案件中间涉及的法律问题,涉及的法律关系,可能不是通过以某一个诉讼或者某一个环节的诉讼来解决,往往是通过多个诉讼、多个环节才能解决问题。当然涉及的法律问题、法律关系也是涉及多个方面。所以行政诉讼包括政企纠纷的一些诉讼程序不像民事诉讼,也不像刑事的诉讼那样。但是对于这类土地收回政企纠纷这类的案件,可能里面穿插着多个法律关系,多个环节,而且是各个环节是环环相扣的结果。所以说对于这样的维权方式也要从多个环节多个方面环环相扣一步一步地去维权。对于这类的维权方式包括维权途径一定要抓好每一个环节,每一个环节抓好了,那么必然也会有一个好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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