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为了环保大形势的需要,为了生态环境的需要,关停了大批企业,包括化工企业装备制造企业,其他工业企业等很多企业,各地都有所涉及到。
关于环保关停的企业应当获得补偿的法律依据,一直是困扰着大部分企业主的一个难题。北京楹庭律师团做企业征收相关的工作十多年了,团队在办理这些案子的时候,也进行了充分的讨论。在相关的法院也和法官进行了充分讨论,很多地方的法官对于获得补偿的法律依据,持有不同意见,所以我们觉得有必要针对该话题,跟大家一起探讨下。
河北石家庄有一个大型物流园,因为环保的需要进行了取缔关停,但是,该类企业在设立之初,办理过环评的批复,以及环评的验收。在提起补偿程序之后,法院一度认为该补偿的法律依据不存在,仅有政策依据,无法对这个案子进行审理和判决。
路永强律师团队进行了充分的研究认为,环保的批复件和环保的验收文件,在行政理论上是属于行政许可,那么,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八条的相关规定,如果因为公共利益的需要,使已经批准的行政许可撤销和收回的,应当对行政相对人予以补偿。
但是,很多专业的律师和其他很多团队的律师,以及许多法官对因环保关停的企业予以补偿到底法律依据是什么,都是在摸索当中。因此,我们认为,当然目前立法还不够完善。但是,我们认为该项的法律规定是明确的,有效的。相关的企业获得补偿的依据是明确的。
再结合咱们国家《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以及高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的一些通知,都有关于类似的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改变原来相关部门做出承诺的,应当对行政相对人予以补偿。
因此我们认为法律依据非常充分,明确相对人应当获得相应补偿。每个案子有特殊的案情,都有不一样的地方,所以每个案子应当在案发的时候,可以请专业的律师团队制定办案方案,寻找明确的法律依据,寻找扎实充分的证据,来达到保障权益的目的。
本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具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