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建设是否应当被直接拆除,谁有执法的主体资格,其实法律上是有相关规定的。北京楹庭律师来解答:违章建筑要拆除,那谁来认定是否违章,谁有执法的主体资格?
《城乡规划法》第64条规定: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尚可采取改正措施避免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避免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我们见到更多的是城 管部门,也有的是比如:联合执法的问题。一张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一般多是四五个部门盖章。比如说建设局城乡规划局城 管,以及镇主管部门都盖了章说,我们违反了城乡规划法,应该责令限期拆除。那么见到多的其实就是城 管,
城 管也没有执法权?如果在城市规划区内一般是规划部门,如果在乡村规划区内的一般是由镇主管部门。那么城 管如果他有具备执法权的,那就要看它是否具备《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第十六条 国家机关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
是不是经国家机关授权给他的一个行政处罚权,如果这个城 管没有,国家机关授权这个法律规定,那么,他就不具有这个执法权。
很多人见到的是一看是城 管作出一个行政处罚,就认为这个肯定是城 管是具有处罚权的。实际上,我们办理很多案件,经常遇到城 管部分城市规划区内或者乡村规划区内都是由他来做的行政处罚。在开庭的时候,我们经常会提出这个问题,他们确实也拿不出国家机关或者自治区主管部门给他授权有行政处罚权。这时候,一般的责令限期拆除通知,就会被撤销。
这是谁有执法主体资格的问题,一般就是规划部门城 管或者是主管部门。首先看它是发生在哪个规划区内,然后才看谁有资格来进行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