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某房地产开发企业2010年开设土地,开发住宅、开发商品房。因为周边道路未完成,“三通一平”也没有完成,导致该商品房建设项目迟迟不能开工建设。因地理位置比较特殊,如果说附近没有修建相应的市政道路,工程车辆是无法进入,所以企业迟迟不能开工,这个也是相关部门不履约的典型的案例。
这类案件可能体现的不是特别明确,当然有的案件里有很多会议纪要,会议纪要里作出了很多承诺。相关部门作出了很多承诺,比如免税减税等这些承诺,后来主管部门不想兑现这些承诺了,也是换了几届领导。这显然是不符合很多规定的。
北京楹庭路永强律师认为,通过行政诉讼维权,一个是基于行政法律法规的诉讼,要提起基于行政法律法规的诉讼、复议和非诉。为什么要强调非诉这一点,因为有些诉讼是以民事的思维来处理行政协议的,民事的思维来处理行政协议,众所周知,行政协议是不能仲裁的,有的律师直接提起了仲裁,主管部门直接予以解除合同,直接导致企业损失。
这是因为错误的维权方向导致直接的损失,其他的损失还没有计算。用民事的思维去处理拆迁补偿协议,拆迁补偿协议显然是一个行政协议,但是如果用了民事的方法诉到法庭,用《合同法》去处理这类案件,结果导致全盘皆输。
从2015年5月1日开始有关部门作出了《行政诉讼法》,其中的第12条就规定了把行政协议纳入到行政诉讼中来。可是,在2017年、2018年,还有律师在按照民事思维处理行政协议。为什么不能按照民事诉讼来处理?民事的法律是处理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就是说法院站在中间,谁主张谁举证,给予双方平等的诉权,诉讼地位都是平等的。
可是,企业和行政部门的地位肯定是不平等,这是《行政法》和《民法》的一个重要的区别。《民法》处理的是平等权利主体之间,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这种民事上的权利义务纠纷的法律。《行政法》是处理管理机关、行政部门和被管理人行政相对人之间纠纷的一系列法律。行政机关作为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地位是不平等的,赋予双方同等的权利,得出来的结果是不公平的。
采用《行政诉讼法》为什么说能够得到比较公平的结果,为什么要把行政协议放到行政诉讼中来,就是要使得不平等的权利主体,给予不平等的诉权,使得判决结果趋于公正、公平。
《行政诉讼法》给予行政机关更多的义务,更多的拘束、更少的权利,给予行政相对人就是老百姓、个人、企业或者其他的组织等行政相对人给予更多的权利、更少的义务。这样才能达到一个公平的结果,所以我们强调应当用于行政法律法规的诉讼、复议和非诉。
如果对安置补偿有异议,可以怎么做呢?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被征收人可以在收到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如果房子被强拆,要在知道强拆之日的6个月内提起诉讼。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案件分析部,遇到疑难案件可免费分析。如果您没有与该主管部门协商好补偿条件,可以咨询征地拆迁律师,或者请律师介入,运用法律知识与主管部门协商谈判,争取获得公平、满意的补偿。
本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