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济宁某企业拥有国有建设用地22亩,证件非常齐全,虽然没有建房手续,但是因为历史原因形成了数千平方米的建筑。2018年因为地方规划的调整,也因为企业自身生产的需要,该区域土地已经不满足企业的发展,企业就提交了要求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申请。然后,相关部门同意收回,并与企业签订了收回土地的协议,决定把该块土地拿出来进行拍卖,拍卖的收益给企业和相关部门四六分成。最后,涉案土地拍得的价格是1.5亿。现在,相关部门不想按照约定履行相关的协议,应当怎么办?
其实,我们在办理案件过程当中,这种类型的案例非常多。这种类型的案例好多都能获得胜诉,都能获得比较满意的结果。但是,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呢?因为在最早的时候,关于这种拍卖的价格进行土地收回的补偿一直是很多地方主管部门支持的政策,尤其在安徽、山东、海南、山西,以及东北也有很多这样的案例。以前出现过很多这样的地方政策和案例,但是在执行过程当中,有的时候拍卖的价格是远远高于相关部门原先预估的价格。因为土地的增值比较快,所以在一旦见到拍卖价格的差额之后,相关部门就想违反约定,或者想违反承诺,这种情况比较常见。
如果土地真正拍卖的价格特别低,可能也不会出现太多的纠纷,就比如本案,可能相关的部门原来就没有打算该块土地能拍到1.5亿,有可能觉得它有可能只能拍到几千万,但是一看价格拍得这么高,就想违约,那么能不能够违约呢?显然是不能的。
早在2016年相关部门就作出了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的意见,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应当严格履行向社会主体作出的各类政策性承诺和签订的各类合同,特别是招商引资等过程中的一些合同,不得因为领导换届、规划调整、部门职能调整等等理由违约、毁约。如果因为这些理由违约、毁约的,不仅要追究经济责任,还要追究相关部门的责任。但是,如果确因公共利益而不能履行协议的,应当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投资人因此造成的损失进行全面的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就作出了关于发挥审判职能保护产权的意见,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及地方各级部门和相关部门签订的行政协议应当履行,不得违约。如果违约的要追究相关责任,如果因为功利的需要,要补偿企业的所有损失。《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中的规定更加细致。
其实这类的协议相关的部门不履行,企业能不能够维权?可以维权。咱们国家的法治环境对于这类相关部门违约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有很多这种典型案例、指导案例。如果说遇到这样的情况,还是要勇敢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如果企业遇到了这样的问题,一定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一定要对自己遇到的事件的性质定性准确,分析遇到的是行政纠纷还是民事纠纷。在行政案件当中所依据的主要是行政方面的法律法规,行政方面的法律法规都是约束相关部门,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无论是行政诉讼法还是各类的行政法的相关规定。但是,在民事案件当中它依据的主要是《合同法》以及民事方面《民法典》的这些规定,在民事诉讼案件中保护的是平等地保护双方的权利。
如果说原告和被告双方的权利本来就是平等的,那么在平等的保护基本上得出的结果是一个比较公正的、公平的结果。但是,如果双方本来地位和权力就不平等,即便给予他们相同的保护,是不是得出来的结果也是不平等的?当然是这样。试想一下,企业和相关部门是不是平等的主体啊?当然不是。无论是在权利方面、权利的利用方面、证据的搜集方面,甚至证据的制作方面,企业都有天然的劣势。所以,如果在民事案件处理过程当中,不能很好地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那也是错误的。
各位企业主如果遇到了这样的问题,大家一定要找专业的律师团队进行咨询。律师团队可以从法律法规的角度,从定性的角度,从搜集证据的角度,特别是从整体维权方案设计的角度,为大家指明方向。行政纠纷当然要找北京楹庭律师。因为整体方案的错误而失败的案例,我们接触过很多。有很多案子,比如说方向都设计错了,然后做错了来找到我们。有的案子是可以挽回的,当然也有的案子是无法挽回的,一定要找专业律师团队寻求帮助,维护企业自身的合法权益。
本文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