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段时间,我们律师陆续接到很多河南省民办教育机构被收购的一些纠纷的咨询,这些咨询都涉及到某些民办教育机构接到相关部门的一些通知,要求其教育机构要停止招收学生,甚至有的教育机构大幅度降低招生的名额。
特别对于一些租赁原来废旧校舍开办的一些民办教育机构,被要求必须限期腾出并通知说到下一个学期开学的时候,就要利用这些校舍招收那些公办学校的学生名额。这些校长和教育集团董事长他们也是很不理解,想要要求这些部门出具相关的文件或者法律依据,但是没有给予回复。那么这种情况涉及到哪些法律问题呢?
首先到目前为止,从来没有法律法规规定要民办教育机构进行退出,众所周知,现在正在进行教育系统的大整改,特别对于民办这些教育机构在进行一些整治和改革。为了解决人口的问题、教育的问题等等长远大计。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当中,有的地方的行政机关完全背离了法律法规的规定。
这类问题所涉及的法律法规有哪些呢?《民办教育促进法》以及《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现在都依然有效,依然是教育机关、教育机构、相关的部门和公民应当遵守的法律法规。《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大力支持和鼓励民办教育机构,特别是《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详细地规定了如何促进民办教育机构相关的部门如何支持,不得干预等等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另外,《民办教育促进法》还规定了如果地方公办教育名额不足的,可以向民办教育机构购买服务。目前为止,相关部门下达的一些任务是要求民办教育机构降低到一定的比例,但是这种降低比例必须通过关闭民办教育机构来实现吗?不是的。因为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完全可以购买服务。
在我们办理这种案件过程当中,其实最早的试点是从浙江省开始试点,在很早之前就已经开始试点处理这类案件。合法的途径是有两条,一条是通过民事的方式,另一条是通过行政的方式,行政的方式又有两种方法。
民事的方式是通过国企或者其他的城投类的公司把民办教育机构进行收购,当然这种收购必须是建立在自愿平等意思自治的基础上。行政的方法。合法的方式也有两种,第一个是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进行征收。那么这种方式能不能征收?当然可以。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的第三项规定了行政机关组织的教育事业可以征收,应当由县级以上行政机关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当然要严格按照第17条、19条等等这些补偿的标准来进行,程序也应当完全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另外,可以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八条的规定进行补偿,可以取消民办教育机构的办学许可,然后同时下达一份补偿决定书。当然在评估的过程当中,也要完全依照法律的规定来进行评估,比如说评估机构的选择应当由被征收人来选择等等,必须按照法定的形式来进行,这就是合法的三种方式。但是在我们接触到的河南某县里边的民办机构被强制收购的过程当中,并没有这样做。有很多部门虽然说是收购,但是出面一直都是行政机关,虽然说是有补偿,但是具体不谈具体数额。说是有评估,但是评估机构的选定完全不透明,完全是指定,这些都是不合法的。
各位校长和各位教育集团董事长如果你们遇到这类的情况,一定要记住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第一,一定要尽量多的搜集证据和事实依据。从建校以来所有的涉及到学校的一些规定、会议纪要、协议等等,一定要尽量多的搜集。第二,要尽量多地去查阅、翻阅法律规定、法规和地方政策。第三,也是最重要的,一定要制定一个正确的维权方案。
所以,这就要求各位校长和教育集团的董事长一定要知道要不要起诉,如何起诉?起诉谁?怎么起诉?凭什么起诉?依据什么起诉?这些都是正确的维权方案里边所涵盖的各个内容。这些问题一定要搞清楚,这就需要咱们一定要找一个专业的团队来进行操作。行政诉讼纠纷当然找北京楹庭。我们会结合您提交的这些证据,结合法律法规,结合相关的政策,特别是结合我们手里众多的类似案例,为咱们制定一个高效的维权方案,制定一个正确的维权方案,制定一个全面的维权方案,以求达到更好的维权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