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很多煤矿涉及的一些行政纠纷,以及涉矿的其他的行政纠纷多了起来,其实在很多年之前一直陆陆续续在整治这些小煤矿,比如因为环保的原因,因为淘汰落后产能等等这些原因确实有一些煤矿手续齐全。另外,现在的大趋势,矿业都在向大型集团化汇集,所以目前很多遗留的一些问题又浮现了出来,其中最典型的一类是矿产压覆的问题。
矿产压覆或者叫压覆矿产涉及到一些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最高院对这类案件是怎么认定,到目前为止依然有一些企业主还陷入了误区。自然资源部曾经发布过137号文件,关于煤矿压覆矿产的一些规定,上面提到了如果压覆矿产应当如何报批、如何审批等等。涉及到煤矿压覆补偿的一般只补偿前期投入,所以也是因为有了这个文件,导致大量纠纷的存在。
咱们先看这个文件的效力,该文件不是法律法规,也不是规章,只是一个普通的规范性文件,它的效力极低,不能对抗法律法规和规章。目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有没有相反的一些规定呢?不是仅赔直接损失。比如《民法典》的规定很清楚,把探矿权和采矿权定义为用益物权。它是一个物权,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如果用益物权受到如说要征收或者影响使用的,应当依据第243条,也就是原《物权法》第42条进行处理。
《民法典》第243条指出依法进行征收,并给予补偿。这种征收和补偿应当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提到了补偿包括停产停业损失,搬迁过渡过渡安置,装修,房屋价值等等全部包含在其中。
很多最高院包括很多高院的判决在一些矿产纠纷损失认定的过程当中,把探矿权和采矿权都认定为物权,它的价值不局限于它的实际投入本身,用益物权是有价值的,实际投入那是额外的。包括《民法典》的这些规定,所说的价值也不仅仅是企业前期投入的损失,所有的价值说的都是用益物权的价值。前期投入和用益物权的价值是两个概念,是完全独立的,所以,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很多,当然还有《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31条的规定,2016年相关部门作出的关于产权保护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协议的司法解释等等。这类的法律规定很多都比137号文的效力要高得多,所以,一定要找一个专业的团队,制定一个全面的方案。
比如说聘请评估机构,我们很多案子,地方行政机关上来就说,我给你找了两家,你从里边选一家吧。有的甚至是行政机关直接说评估机构已经找好了,你在上面签字吧。因为评估机构的选择很重要,我们接触过有的评估机构和我们自己找的评估结果差了几十倍。另外,各位企业主一定要搜集尽量全的证据,一定要通过正规的依照法定的方式来维权。
大家遇到了这类问题,一定要注意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第一,尽量多的搜集证据、事实依据。第二,尽量多地查阅翻看法律法规,法律法规,最高院的一些规定。第三,也是最重要的,一定要制定一个正确的维权方案。正确的维权方案比如说要不要起诉,要起诉谁,怎么起诉,凭什么起诉,依据什么起诉,这些问题搞清楚。第四,一定要找一个专业的团队,制定一个正确的维权方案。
在遇到行政诉讼等类似问题时,对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不能接受,要及时寻求司法救济,通过律师的专业分析、证据梳理等找到问题解决权益维护的突破口。也可以搜“北京楹庭”看看我们以往整理的更多这类分析文章,北京楹庭也提醒各位当事人,遇到此类问题一定要及时向我们进行咨询,经过分析之后在了解法律法规、政策依据、相似案件处理思路之后再做决定,以免错过权益维护的最佳时机,给自己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