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安全行政处罚认定事实不合理,不正确,应当如何维权?另外,建筑工程行政处罚不合法,不合理,应当如何诉讼,如何维权?下面通过具体的案例来了解下相关的法律法规。
2012年某工艺品公司通过招标的方式,成为某县文化墙浮雕设计、制作、安装工程的中标单位。 2013年,县城市建设指挥部作为发包方与原告签订了安装合同。原告承接了文化墙浮雕工程的设计施工和安装合同,标的是957万。该工程在施工过程当中,发包方委托安徽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监测部门对安全性进行了监测。 2014年,相关部门出具了整改计划,提出浮雕在设计的时候有一些问题,建议提出该工程为钢结构主要承重工程,承重采取了槽钢的结构,该结构适应变形能力较差,并且由于钢结构全部是刚性连接,温度应力影响整个工程的安全性。
2015年,浙江某监理公司出具了涉案工程验收质量评估报告,认定该工程合格,具有竣工验收的条件。因此,对该工程进行了竣工验收。2015年10月,按照县主管部门35号会议纪要决定被告派员进行调查,调查发现工程并没有按照原施工图纸进行施工。10月28日向原告下达了行政处罚的事先告知书,指出不按原图纸进行设计,对原告不按照图纸进行施工的行为进行了处罚。处罚为工程总造价的3%,大概二十多万。
2016年3月,原告收到了被告建设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工艺品公司不服,所以上诉到基层法院。工艺品公司在庭审中提出,图纸是共同协商修改过的,不符合图纸的要求进行施工,存在安全隐患,显然是不符合事实的。所以,该事件的影响不仅仅是罚款的问题,还有一些工程款,以及该公司的信誉,以及将来能不能再接行政工程等等重要的一系列问题。
所以,该企业主坚持让法院还自己清白,经过了一审、二审,当然都是败诉的,法院判决都支持了建设局的处罚决定。最终,案子打到了安徽省高院,省高院进行了再审,重新对事实进行了梳理。
省高院认为,查明2012年某县城市建设指挥部作为发包方与该艺术品公司签订了合同,原设计规范要求浮雕安装基础平整度正负误差在两厘米。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浮雕安装凹凸不平,发包方委托安徽两家测绘院分别对工程平整度进行了测量,测量结果是有的平整度误误差竟然达到了50厘米,达不到安装条件,若还按照原来的图纸设计安装条件进行安装,将会给工程带来巨大的隐患。为此,发包方、设计单位、监理公司、质检站以及施工单位等多方多次召开现场会议,并召开图纸变更专题会议和图纸会审会,形成了多份会议纪要,涉及单位根据施工的实际情况对原图纸进行了修改。
其实在2013年9月份,他们就发现了原图纸存在的一些问题。如果照着原图纸进行施工必定会带来巨大的安全隐患,所以召集发包方案设计单位、测绘机构等等多次现场会议,进行了修改。变更后的设计图纸消除了工程安全隐患,符合要求后,发包方、监理单位等共同对图纸的变更审查。修改后的图纸几方各持一份,申请人按照修改后的图纸展开了施工。
2015年浙江某工程的监理公司对工程进行了验收。 2016年9月,发包方还委托省检测站对工程进行了检测,检测结论是该工程已经运行了三年,目前工程状态良好,结构与连接没有异常,主结构强度能够满足安全使用的要求。2015年10月,相关部门依照某县主管部门的35号会议决定对该案件进行调查,认为该艺术品公司存在不按图纸施工,以工程存在安全隐患为由下达了处罚决定。
其实,行政机关发包的这些工程,尤其是一些ppp项目很多的时候都是存在这种情况,比如说因为一些领导的调整,行政机关的变更等往往之前的协议会出现一些问题。遇到这类的问题,企业主都可以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安徽省高院认为,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程序对违反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制裁的行政行为。因此,行政处罚具有制裁性和惩戒性。在实施该行为的过程中,行政机关不仅要遵守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还要符合基本的事实,目的正当,公平公正,符合比例的原则。目的是公平公正,不能为了其他的利益而去对应进行处罚。
本案的焦点在于被申请人作出涉案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是否清楚。具体来说就是该工艺品公司是不是按照原来的图纸进行施工。从程序上看,该艺术品公司在被作出行政处罚时,履行了立案、调查、听证等等这些程序,但从实体上看,涉案的行政处罚目的和事实依据存在明显的问题。
第一,关于处罚的目的性、正当性的问题。行政处罚并不是行政机关达到某些行为或者某些目的的工具,它一定是依法依规作出而且程序必须正当,目的必须合法合理。根据建筑法、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等这些规定,县级以上主管部门有权对建筑建筑工程的施工质量进行监督和管理。
2015年8月,涉案工程已经完工,但是完工之后,工程监理部门作出了报告,对工程进行了验收,但是在验收之后的两个月后,被申请人在没有查明案件图纸已经变更的情况下,也就是处罚的机构在没有查明已经变更的情况下,只是依据县主管部门的会议纪要就展开调查,而且很多比如整改的意见、整改后的图纸都没有看,仅凭工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提供的通知书,以及省某监测站提供的整改意见即认定该艺术品公司施工没有按图纸施工存在巨大隐患,显然是不符合事实真相的,是完全违法的。
第二,省高院认为该案涉及的行政处罚所依据的事实依据存在问题。首先综合本案所有的证据,相关的行政机关认定该艺术品公司存在不按照原图纸施工,工程质量存在隐患的问题,对该工程艺术品公司给予3%的罚款,缺乏相应的事实依据。
该行政机关没有考虑到图纸已经变更,而且是多家部门参加,图纸变更后相关的部门手里也有一份,机械地认为该艺术品公司没有按照原图纸进行施工,即构成不按图纸施工,所以进行处罚,认定事实错误。
另外,该行政机关在没有进行测量和监测的情况下,仅凭在工程施工之前的整改意见,就认定其没有按图纸施工,存在重大隐患,也是错误的。省高院认为,相关的行政机关作出涉案行政处罚的目的不具有正当性,而且缺乏事实依据。所以,一二审的判决事实错误,应当撤销。最终,省高院撤销了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判决书,撤销了县住建局作出的处罚决定。
该案件中,企业主的坚持得到了回报。其实,我们在办理案件过程中还是有类似的这种情况,对于违法行为不能放纵。现在无论是从国家的层面,还是从法律的层面都给予了企业主强有力的支持,各方面都在加大力度监督依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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