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有很多企业主来楹庭律所咨询律师,关于招商引资企业的征收问题,比如江苏南京某企业2021年12月被强拆,该企业是1996年作为招商引资企业引进的,有租地协议,租用期限是70年,国有土地六亩,建筑面积有6000多平米。2003年土地就已经卖给了房地产开发公司,土地的评估价值有将近2000万。企业主问律师,厂房在没有征收的情况下,连同土地一块儿卖给开发商是否合法?
其实这个问题的核心内容其实是土地征收和补偿的一些相关的问题。其中,存在着几个法律关系:
首先,租用土地70年的问题,涉及到租用土地的问题,因为它涉及到国有土地的租赁期限,一般不得超过它的土地证的使用年限,但是它是作为地方行政机关的招商引资企业引进的,所以签订70年,一般对它的效力也是予以认定的。但是,这种租赁有好多地方也是可以发放土地证的,但是本案中的企业是没有的。
其次,招商引资企业一般是以出让土地建设项目而引进的,所以,相关的企业有可能有土地证。但是,结合后边第二层法律关系,可能办理土地证比较难了。因为在2003年的时候,这块土地就被相关部门招拍挂出让给了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其实在2003年出让的时候,对地上物就应当进行征收和补偿。当时是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来进行评估、补偿、拆迁等等,但是,地方上的相关部门没有做,一直到2021年12月才拆除地上物。这就是第二层法律关系,应补没补,相关部门也涉嫌行政不作为。
第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的问题。企业作为招商引资企业使用国有土地,土地使用权的来源是完全合法的。因此对它的补偿也应当参照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补偿标准,一般就是按照590号令补偿。补偿分为六大项:房屋价值的补偿、搬迁过渡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费、奖励费、装修费以及设备的费用,大概是这六大项法定的补偿,应当参照补偿标准来进行补偿。
如果说没有任何手续就予以拆除的话,这就涉及到第四个法律关系,拆除就是违法的。拆除违法可以起诉相关部门,然后进行赔偿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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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