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某企业是2011年通过招商引资入驻当地的,在当时也出了征地款,总共是100亩工业用地,没有拿到土地使用证。因为种种原因也没有办理规划手续,现在有关部门想给补偿让企业搬迁,遇到这种情况,企业主还可以要求履约吗?刘云律师针对这个问题来给大家做个简单的分析答疑。
先来分析一下,在这个案件中有没有存在违约呢?因为该企业是通过招商引资过来的,是与相关部门签订招商引资合同的,这种招商引资的合同在法律上属于行政协议。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于行政协议如果行政部门未依法履行行政协议的,行政相对人是可以通过提起行政诉讼的方式要求行政机关履行行政协议。
在这个案件中,企业主是可以通过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行政机关履行协议与其签订出让合同,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以及相关的规划许可手续。如果在诉讼过程中行政机关提高了相关标准,不能够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以及其他的不能办理规划许可手续的这种情况,如果是因为行政机关的原因导致协议不能履行的,行政主体是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的。
给企业造成的损失,企业是可以依法主张。这也是对于优化营商环境里面进行约定的,对于行政机关通过招商引资与企业签订的各种合同,应当依法履行相应的合同约定。如果因为其他的原因导致比如因为公共利益的原因、不可抗力的各种原因导致行政协议不能履行的,对此给行政相对人也就是企业造成损失,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或者赔偿。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向市场主体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市场主体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在这个案件中完全是可以通过履约之诉要求行政主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弥补对企业造成的损失。在遇到类似问题的时候,可以及时地向专业的律师团队进行咨询,律师会根据法律规定、地方政策、相关部门的文件通知以及相关的案件判例等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也可以向我们咨询,政商纠纷当然要找北京楹庭律师。我们会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地方政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关案例的规定,结合案件的一些事实证据给出详细的法律意见,采用“四步维权法”制定初步的维权方案。运用法律知识与主管部门协商谈判,争取获得公平、满意地解决。
本文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