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最高院行政协议的司法解释相关的内容,在之前楹庭律师也在一些文章中提过。尤其是在《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出台之后,在实践过程当中应当非常具有实践意义,包括实际的应用价值非常广泛,具有很强的实务操作性。接下来,孟雷律师跟大家一起学习和探讨下行政协议司法解释的相关内容,给大家做一下简单的解读。
《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 被告对于自己具有法定职权、履行法定程序、履行相应法定职责以及订立、履行、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等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
原告主张撤销、解除行政协议的,对撤销、解除行政协议的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对行政协议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被告对于自己具有法定职权、履行法定程序、履行相应的法定职责以及订立、履行、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等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
第二款是原告主张撤销解除行政协议的,对撤销、解除行政协议的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第三款是对其类型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第十条应当说是关于在行政协议案件过程中,举证责任的分配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机关负有对作出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那么也是鉴于这一条,行政协议相关的一些事项由行政机关承担举证责任。
那么都有哪些责任呢?比如说职权,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之后,要对自己的行为提供相应的法律依据。因为行政机关执行的是依法行政的原则,行政机关做出的行政行为得有自己的法定的职权。
另外,履行法定的程序,对程序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等等,以及行政机关如果变更解除了协议,对变更解除协议的这些行为的合法性都要承担举证责任。这是行政机关的举证责任。
第二款是规定原告的举证责任。原告对于哪些方面要举证责任?如果要原告起诉、撤销、解除行政协议,那么,原告对撤销、解除行政协议的理由包括事由要承担举证责任。也就是说,原告撤销行政协议为什么撤销协议?理由是什么?这是要由原告来承担举证责任。
第三款是在对行政协议履行发生争议过程当中,由负有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本文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