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庆丰律师讲解:强拆中的物品损失应当怎么赔?涉及到的法律是《行政诉讼法》第38条第二款,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为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这个法条是很容易理解的,就是在行政赔偿、行政补偿,其实最主要的就是在强拆的过程中,如果因为行政强拆,强拆之后造成的这些损失应当怎么赔的问题。法条明确的是因为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强拆过程中,如果把被征收人房屋里面的物品给损坏了,如果被告还没有保存相应的证据,没有进行相关的清点,相关的举证的工作,应当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我们来看个案例,沙某等诉马鞍山市某区行政主体房屋强制拆除行政赔偿案件,这个案件首先是最高院的指导案例,指导案例号是91号。最高院的指导案例是有法律约束力的,如果法院遇到类似的案件应当必须参照相关的案例和审判结果。
我们看一下这个案件的基本案情,2011年12月5日,安徽省主管部门曾经做出了某征地批复,批准了马鞍山市某相关地区面积土地用于城市建设用地,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征地批文。
2011年,省级主管部门作出过集体土地的征地批文,2011年10月23日,市级主管部门也发布了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在集体土地征收程序里,第一,先是省级主管部门的征地批文,然后就是“两公告”,征收土地公告,还有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这个就是马鞍山市主管部门作出了征收土地的相关公告,然后讲的是苏某名下的房屋在本次征收范围之内。苏某于2011年9月13日去世,然后将房屋处置给了四原告。
2012年初,被告组织相关的部门将原告的房屋拆除,然后原告起诉相关部门赔偿相关的房屋损失、装修、装潢损失,还有屋内物品的损失。屋内物品主要包括衣物、家具、家电、手机等五万元,实木雕花床五万元。该案例主要讲的就是屋内物品的损失,因为房屋跟装修装潢的损失属于不动产。
在征收的过程中通常所说的“两告一登记”,在登记的过程中,相关部门就已经错过了登记,所以它是不动产。这些物品即使达成了拆迁协议也搬不走,是一定要进行补偿的,所以这个案例主要讲的是相关的生活物品。因为拆迁强制拆除的房屋里边会有一些家具、衣物、生活物品,涉及到这些物品怎么赔的问题。
马鞍山市中级法院作出了判决,驳回了他们的请求,主要是屋内物品的赔偿请求,因为屋内物品有多少原告是没有办法举证的,一审法院通过这个理由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宣判后,然后原告上诉,经安徽省高院于2015年11月24日作出的判决,撤销了一审判决责令。判定了马鞍山市某区主管部门赔偿上诉人沙某等四人屋内物品损失八万元。屋内物品损失要的一共是十万元,主要是衣物、家具、家电、手机等五万元,还有实木雕花床五万元,但是法院判了八万元是怎么判的呢?
最高院给出的判决理由是:第一,强拆行为是违法的,这个才有了赔偿的基础,然后,赔偿就是认为屋内物品的损失依据,就是刚才所提到的《行政诉讼法》第38条第二款的规定,因为强拆,因为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物品灭失掉原告是没有办法控制的,所以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但是,被告区主管部门在组织强拆房屋的时,没有对屋内物品进行登记,也没有保全,未制作物品的相关清单要求原告确认等等,所以,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一些生活物品、家具、家电、手机,按照正常有生活经验的人都能判断出来,一个住房里面是需要有这些的,而且还包括一些锅碗瓢盆等等是需要的,所以这些法院是判了一定数额,最主要的是里边的实木雕花床。最高院认为已经超出了正常的价格范围,也不能认为它是一个正常的需求,所以没有支持实木雕花床,只是按照相关的床样就高不就低,综合认定了三万元的价格。
这里边就会涉及到虽然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原告的屋内的比如说贵重物品,比如说不是生活必需品,有古玩字画或者相关珠宝等等,法院一般情况下是不会支持的,因为认为已经超出了正常的生活所需,这里边是需要大家注意的。
如果遇到强拆的时候,一定要注意我们屋内的生活物品,可能这个搬不出来,有可能有一些损失,法院是要求被告给一定赔偿的,但是如果里面有一些非常贵重的物品,不是生活必需品的,如果没有证据,法院是不予支持的,举证是很困难的,所以建议如果遇到相关的情况,一定把相关物品比如说古玩字画等一些贵重的物品,不是生活必需品的,要及时地把它转移,不然的话造成的损失维权是有一定困难的。
如果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对安置补偿有异议,可以怎么做呢?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被征收人可以在收到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如果房子被强拆,要在知道强拆之日的6个月内提起诉讼。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案件分析部,遇到疑难案件可免费分析。如果您没有与该主管部门协商好补偿条件,可以咨询征地拆迁律师,或者请律师介入,运用法律知识与主管部门协商谈判,争取获得公平、满意的补偿。
本文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