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拆迁退出历史舞台 拆迁办徐徐“谢幕”
来源:楹庭律师团 |发布时间:2015-01-02 11:05:44|人阅读
行政拆迁正在退出历史舞台。
继广东省拆迁办谢幕后,湖北、陕西、河南等省也正在推进拆迁办的“消失”工作。记者了解到,依据去年1月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12年7月前,各省市会陆续出台实施细则,对原有的城市房屋拆迁办法予以调整。
“各省市出台实施细则的主要目的是,规范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既维护公共利益,又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副总工程师邹晓云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相关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在实践中,行政拆迁一直在减少,只是现在才用文件制度化。”
各地出台实施细则
2011年1月21日,国务院颁布并实施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该《条例》在征收主体、法律关系、管理体制、征收程序、强制执行模式上均与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不同,将是一种全新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制度。
随后,各地方政府陆续出台“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2012年1月,原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拆迁办),正式更名为广州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办公室(征收办),为其他省份起到了表率作用。
2012年2月24日,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同时公布了3个“征求意见稿”,在住房保障、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等方面,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5月,《河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开始实施。
湖北、陕西、江苏等省的实施细则也相继推出。其中,江苏省南京市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基础上,出台了《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对不少细节做了细化延伸。比如对征收房屋进行价值评估时,南京市规定需参照类似房产在评估时的平均交易价格,另外还列明了在评估时需要考虑类似房产细节——即区位、用途、权利性质、档次、新旧程度、规模、建筑结构等相同或者相似的房地产项目。也就是说,一套房子评估时,要找好几套相似的房产,这几套房产的均价可能不尽相同,评估时要取这些价格的平均数。这是南京市以法规的形式对这种评估形式予以确定。
《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如果50%的房主不满意补偿方案,政府应组织召开听证会。同时,被征收人有选择补偿方式的权利。
“虽然各省市的实施细则不尽相同,但在这些细则中,相同的一点是‘拆迁’字眼彻底消失,‘征收补偿’取而代之。”据万方地产(000638)股份有限公司土地运营总监韩鑫介绍,过去的行政拆迁操作模式是,开发商向政府申请拆迁许可,获得批准后实施拆迁。在实践中,部分开发商为了追求利润,通常会采取各种手段压缩拆迁补偿标准,甚至采取断电、停水等 端方式,逼迫被拆迁户达成协议。虽然“拆迁办”在城市建设中做出了一定贡献,但也激化了许多矛盾,所以说行政拆迁退出历史舞台,是一个很大的进步。”
农地征收立规矩
对于农村集体土地,我国目前也正在制定相关的征收条例。
此前的2011年3月,中央纪委、监察部发出通知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加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作出修订之前,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要参照新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精神执行。
在新的拆迁条例出台之时,国务院法制办有关负责人曾表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和集体土地征收分别由新拆迁条例和《土地管理法》调整。通过行政法规对征收集体土地作出规定是超越立法权限的。有关部门将抓紧对《土地管理法》中关于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的规定作出修改,由国务院尽早向 人大常委会提出议案。
“但《土地管理法》的修改不可能一蹴而就。在新的《土地管理法》未出台之际,明确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要参照新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精神执行,对老百姓绝对是件好事。”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才亮分析认为,“前述通知透露了两个信息,一是表明了中央不希望不规范的拆迁引起社会不和谐因素;二是显示了对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征收与补偿,中央是有方针政策的。中纪委、监察部就中央政策的落实对有关机关进行督促,非常值得肯定。此举对于打击暴力拆迁、‘株连拆迁’,规范农村拆迁有着重要意义。”
本报记者获悉,《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条例》(草案)目前已由国土资源部政策法规司提交至国务院。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条例》(草案)的修改工作也已接近尾声,国务院法制办正在征求法学界的意见。”参与制定《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条例》的一位法学专业向记者透露,该《条例》遇到的最大难点在于补偿标准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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