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速,越来越多的拆迁纠纷开始涌现近日,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老旧房屋拆迁引发的继承纠纷,成功化解了一家人之间的矛盾老人王氏早年丧偶,独自抚养二男二女成人,其名下有自建房屋若干,并全部办理了房屋登记手续。
王氏因病离世后,次子李某一直居住在该老屋内,后因年久失修,李某对原有住宅进行翻新扩建,形成了规模远大于旧有房屋的建筑格局,也办理了土地使用权属证明,登记使用人为李某2019年,该房屋被政府依法征收,安置房屋及多余拆迁补偿款均被李某独自领取。
四子女因继承事宜协商不成,其余三人遂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对争议房屋拆迁所得利益进行法定继承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王氏生前建造的房屋已经取得不动产登记,应属于其个人财产,该房屋在其离世时未予继承分割,李某将原有房屋翻新扩建并不能改变房屋产权归属,且物权分割不适用诉讼时效限制。
因此,拆迁房屋中原本属于王氏的部分应当依法予以分割,但李某在翻建老房时支出的费用以及扩建部分的房屋补偿款仍属于其个人其次,获取大于原房产面积部分补偿费用的前提是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如未办证则不予补偿,故该部分补偿款应属被告李某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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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潢、附属物等补偿系针对新建后的房屋,不应作为遗产分割;而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住改非”等费用具有较强的人身依附性,亦不宜作为遗产进行分割至于拆迁部门在向李某交割房屋时支付的提前交房奖、签约交房奖、附属物一次性补助等费用,则由法院依照王氏和李某财产所占拆迁房屋补偿款的比例予以分配。
最后,考虑到李某在老人生病期间尽了较多的赡养义务,老人去世后也是由李某主持、操办了丧葬事宜,且被继承房屋此后一直都由李某保管、修缮,法院酌情认定李某可在继承王氏遗产时适当予以多分综上,法院判决安置房屋及拆迁补偿款仍归李某所有,由李某向三名原告进行经济补偿。
判决发出后,双方均表示服从判决,不再上诉法官说法:
老房拆迁纠纷往往伴随着较为频繁的房地变动历史,同时还可能牵涉人口流动、户籍变迁及传统观念等其他问题一方面,对于因待拆迁房屋引发的分家析产或继承纠纷,谋求独占拆迁收益。
很容易在之后引发激烈的家庭矛盾,因而利害相关人不应忽略甚至故意躲避前期的沟通协调工作;
另一方面,在处理已经形成既定局面的拆迁纠纷时,为防止因强行分割已交付的安置房屋从而改变现状并使问题复杂化,由利益既得者采取经济补偿措施通常是矛盾较小的替代方法,也有助于修复已经出现裂痕的家庭关系。
本案中,老人子女的身份已经保证了原、被告双方的继承地位,如果因为房屋拆迁所得的具体分配问题而动摇了家庭和睦的根基,将是令人惋惜的在家事纠纷中注重修复乃至重建亲情关系,不仅是当事人应当思考的问题,也是家事审判应当努力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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