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某矿业公司,2010年成立,属于原某镇招商引资企业,合法取得了采矿许可证。2011年5月进行投产,后来,区有关部门以风景区开发和保护生态环境为由,国土资源部门吊销了该公司的上述采矿许可证,该公司被迫停止生产,未予任何补偿,该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后来案子获得了胜诉。
补偿责任应当由谁来承担,是管委会来承担,还是区有关部门来承担?
也就是说,承担责任的主体一般根据新的《行政诉讼法》和关于行政适用行政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的规定,一般省级主管部门设立的开发区,就有了自己承担责任的能力,否则一般是不具备承担责任的能力的。一般是由它的派出机构或者设立的机构来直接承担责任,本案当中区主管部门,予以委托相关的事项,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像这种行政委托的,一般是委托机关来承担责任。因此,本案当中是由区主管部门来承担赔偿责任或补偿责任。因此,要一案一讨论,一案一确定,每个案件情况都不太一样。
正确区分行政赔偿和行政补偿
本案中重要的一个焦点是要确认好行政赔偿和行政补偿的区别。行政赔偿是基于违法的行政行为产生,本案当中主管部门通知国土部门予以吊销采矿许可证,一般确认一个行政行为是否违法,一般是从有无职权程序内容等等这几个标准来确认的。如果这几个标准都不违法,那么该行政行为就是一个合法的行政行为。
那么,因为本案当中属于一个典型的行政补偿,它是基于生态保护,就是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吊销,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八条的规定,直接根据法律规定,当然还有政策性规定很多,一般是基于合法的行政行为,本案就属于合法的行政行为,补偿义务,违反信赖保护原则。另外,赔偿和补偿标准是不一样的,差距还是比较大的,一般补偿包括的项目更多一点。
对于行政协议如果是确认无效,或者是撤销之后,视情况而定,行政机关是承担补偿责任,还是赔偿责任,以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视不同情况而定。
法律文件支持
关于行政补偿的文件的规定,一个是2016年作出的《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另一个是《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通知》。这几个文件都是类似的这种案例的保障。近几年这样的案例特别多,本文案例就是基于生态保护或者水源保护或者风景区的建设或者是林业等其他方面环境保护等其他方面的要求,关停或者吊销采矿许可证的应当如何维护合法权益。
一定要区分好行政赔偿和行政补偿的区别,如果案件一旦做错,可能导致很多程序就无法进行,因为很多程序是不可逆的。因为诉讼时效是有限的,一般是六个月,如果一旦超过六个月再想诉可能就是得不到维护权益权的正确途径。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案件分析部,遇到疑难案件可免费分析。所以,遇到类似的这样的案例或者纠纷,一定要咨询专业的律师团队,制定办案方案,更好的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本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