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因环保原因被拆迁应当怎么办,应当如何提起诉讼?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路永强律师通过案例跟大家一起探讨企业征收时相关的法律法规。先来看一个安徽的案例。某船舶公司诉县主管部门行政诉讼案,该公司2012年依法设立,营业执照主要是用于船舶制造和维修,2017年在安徽船舶工业部门办理了登记证书,确认了修理能力的等级。
2018年6月县主管部门召开会议,组织安排对该企业进行拆除,6月下旬该公司被拆除。该公司不服,向中院提起了诉讼,案子后来也是打到了高院,获得了胜诉。
来看下这类的案例,高院是如何认定的。首先高院对于几个问题作出了分析,关于县主管部门是否实施了强制拆除的行为,这也是很多拆迁案件当中,遇到比较多的一个问题,到底是谁实施了拆除,以谁为被告。
本案根据已查明的事实,2018年6月县主管部门召开了紧急会议,会议纪要载明了拆除工作应当连夜进行,由镇主管部门组织,调配设备,组织人力等做好拆除工作。综合现场的照片等证据,可以确定是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了对船舶公司的拆除。可是,相关人员在拆除过程当中,该船舶公司的人予以了配合,认为不属于强制拆除。因为理由没有足够的证据予以支撑,所以法院不予认定,依然认定属于强制拆除。
关于拆除行为是否合法?根据《行政强制法》44条的规定,对建筑物和违法建筑物的拆除,应当遵照法定的程序进行。该法35、36、37、38条以及43条都规定了一些详细的程序,但是本案当中,县主管部门没有按照法定程序来进行,因此高院认为其拆除的程序严重违法,确认了该拆除行为是一个违法行为,该船舶公司获得了胜诉。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被征收人可以在收到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如果房子被强拆,要在知道强拆之日的6个月内提起诉讼。如果您没有与该主管部门协商好补偿条件,可以咨询征地拆迁专业律师,或者请律师介入,用专业的法律知识与主管部门协商谈判,争取获得公平、满意的补偿。
本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