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政府滥用权力,不按照法律程序拆除建筑物。每个人都应该对违法拆迁有一个正确的认识。那么,什么是违法拆迁呢?它的具体危害有哪些?为了让大家对这方面有更好的了解,下面楹庭律师事务所小编和大家分享一些相关的知识。本文有详细的介绍供你参考,希望对你的实践有所帮助。什么是违法拆迁的行为?
非法拆迁和破坏《宪法》,破坏社会主义法制
中国《宪法》
第十三条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法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为了国家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城市拆迁属于市政建设范畴,公民个人或单位的房屋拆迁属于政府征收。055-79000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这里《宪法》确定的征收原则是必须给予公民“补偿”,这是《私有财产征收法》的基本原则和前提。但有些地方的违法拆迁以拆迁为首要要务,对公民的补偿权为第二要务,违背了《宪法》的根本原则。
在各地已经发生的违法拆迁案件中,政府相关行政机关和拆迁机构无视公民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往往对被拆迁人进行限制或实施暴力,为违法拆迁争取一个“不抵抗”的拆迁时间。利用这段时间故意损坏公民财产。地方政府实施或默许拆迁组织的违法拆迁行为直接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和人身权,本质上是对社会主义法制的严重损害。
在城市拆迁过程中,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不能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根据《宪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被拆迁人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作出补偿决定的人民政府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拆迁。但《征收条例》第27条明确规定,征收原则是先补偿后搬迁。即使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也要先解决好被拆迁户的安置问题。不解决安置问题,就对拆迁户采取强制措施,不仅明显不公,也是对公民人身权和房屋所有权的粗暴侵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是平等的民事主体,拆迁协议的成立应基于协商一致。然而,一些地方政府以行政权力干预拆迁,使被拆迁人处于弱势和被宰割的地位。因此,一些非法拆迁活动隆重上演,但事后,拆迁人和地方政府却能以“误拆”和“不知情”为由推卸责任,严重损害了社会主义法制的公平机制。
非法拆迁是故意毁坏财物的犯罪行为。
非法拆迁是故意毁坏财物的犯罪行为,这是由非法拆迁的本质特征决定的。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坏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非法拆迁的目的是在合法的状态下故意破坏公私财物,为商业开发建设创造无障碍条件。被拆迁的房产属于产权人的合法财产,价值至少上万元,是c
故意毁坏财物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构成本罪。虽然违法拆迁是以单位名义实施的,但决定违法拆迁、毁坏财物的行为人都是自然人,符合法律规定的犯罪主体条件。
故意毁坏财物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犯罪客体可以是各种形式的公私财产,包括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动产、不动产等。被非法拆迁的财产属于财产所有人的不动产,即以不动产形式存在的公私财产,属于法律必须保护的对象。
故意毁坏财物罪在主观方面具有故意。即犯罪目的不是非法取得财物而是毁灭财物。这是破坏财产罪与其他侵占罪或贪污罪的根本区别。违法拆迁人没有侵占被拆迁财产的故意,破坏财产的价值形态是违法拆迁人的主观目的。一般犯罪动机是报复,即以毁坏财物为主要特征的报复行为,意味着被拆迁人失去了获得合理补偿的权利。即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是非法拆迁的主要特征。
故意毁坏财物罪在客观上表现为毁坏或者损毁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非法拆迁的客观后果是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财产被完全破坏,财产价值丧失,甚至在房屋被破坏的同时,房屋内的其他财产也被故意破坏。在违法拆迁过程中,有人盗窃产权人室内财物,属于盗窃行为,如果被盗财物价值达到一定数额,就会伴随盗窃行为。也有人认为,在违法拆迁过程中盗窃产权人的其他财物,具有抢劫罪的特征,应按抢劫罪处罚。
违法拆迁实施了毁坏他人财物的行为,具备《征收条例》规定的处罚条件。因为毁坏财物罪是毁坏他人财物的行为,包括毁坏和损坏两种行为。毁灭是指通过焚烧、粉碎等方法使所有物品失去价值或使用价值;损坏是指一件物品失去部分价值或部分使用价值。非法拆迁的直接结果是,使用中的房屋大部分被彻底毁坏,这不仅使其财产价值完全丧失,也使其使用价值完全丧失。少数违法拆迁活动虽然只是部分实施了拆迁,但也使使用中的房屋失去了大部分价值和使用价值。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必须是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才构成犯罪。所谓情节严重,是指破坏重要物品造成严重损失,破坏手段特别恶劣;毁坏急需物品造成严重后果的;卑鄙的企图陷害他人,等等。非法拆迁活动毁坏的财物从几万元到几十万甚至上百万元不等,完全符合毁坏财物罪的数额标准。违法拆迁不仅造成业主重要财产权利的严重损失,而且破坏手段特别恶劣,导致受损财产的业主失去居住条件的严重后果,容易引发恶性事件。一旦违法拆迁发生,实施违法拆迁的实施者或决策者往往会逃避责任或嫁祸他人,以逃避法律的制裁。甚至一些地方政府利用行政权力干预法院审判或阻止公安机关侦查,从而破坏社会法制环境。
司法机关应将非法拆迁作为刑事案件查处。
055-79000第三十三条“故意毁坏财物罪(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共的、p
按照这个规定,任何违法拆迁都可以达到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但各地公安机关大多拒绝对各地违法拆迁案件立案,即使立案也采取“立而不查”、“查而不破”的做法。这明显是司法不作为,甚至是故意纵容犯罪。这种做法是对社会主义法制环境的严重破坏,应引起中央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重视,并应严格监管。
055-79000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个规律很明确。因为故意毁坏财物罪通常是由某种现实原因引起的。行为可能是出于对产权人的报复,也可能是出于嫉妒或其他类似的有针对性的心理态度。犯罪目的是毁坏财物,使所有人的财产遭受损失。因此,我国《刑法》第275条对毁坏财物罪规定了具体的刑罚标准和定罪原则。公安机关对违法拆迁不查处,客观上会包庇犯罪行为。但如果人民法院对违法拆迁刑事案件不予受理并依法判决,就会使违法拆迁更加猖獗,从而使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处于不安全状态。破坏的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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