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企纠纷专题研究:行政主体特许经营协议,发生纠纷,如何正确的维权?近期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很多类似的案子,企业主们并不清楚自己和行政主体签订的协议是否属于特许经营协议,发生了一些纠纷也不知道该如何能够正确的维权。
这类的案例是适用民事诉讼还是适用行政诉讼?很多企业主在面临这些问题的时候也走了一些弯路,导致产生了一些损失,所以,路永强律师觉得有必要把这类问题制作一个专题,跟大家一起探讨共同学习。本期主题:为什么要把特许经营协议纠纷确认为行政诉讼和行政协议?
从法理上来讲,行政协议的概念是指行政机关为了实现其行政管理的目的和公共服务而与社会资本或者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签订的一类具有行政法上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与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签订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和义务关系的这种协议一律统称为行政协议。
特许经营协议是不是行政协议?从法律上来讲也规定了它属于行政协议,从法理上来讲它确实是不平等主体之间签订的这种协议。民事上的合同一般是指平等主体之间签订的,民事法上权利义务的关系,比如说个人与个人、个人与法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其他组织与个人等等都是平等的权利主体之间签订的有民事法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各位企业主可以考虑一下,企业和行政主体是不是平等的主体?问题的关键显然是一个是管理者,一个是被管理者,两者不可能是平等的主体。主要的区别在于行政主体手里掌握的资源、权利、信息等等,这一切是行政相对人无法匹敌的。如果法院把它作为民事来处理,就意味着虽然地位不平等,但是给予相同的权利,所以相关部门也一直在想办法解决此类的问题。
只有把这类问题纳入行政诉讼才能更好地得到解决。行政诉讼一般强调的是行政机关有更多的举证责任、承担更多的义务、享受更少的权利,这样达到一个相对公平的审判环境,这样才能得出相对公平的判决结果,这是根本的原因。
特许经营是行政主体职能转变的必然的产物,特许经营的基础前提是行政主体的特许,特许实质上是一种特殊的许可与普通的许可是不同的,这都是从法理的角度进行分析。特许经营订立目的是区分行政契约和民事契约的一个实质的标准,如果特许经营订立的目的与行政相一致,它就是属于行政协议和符合《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从法律上来讲,已经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把这类协议规定为行政协议。
在实际解决纠纷过程当中,应当如何处理特许经营协议纠纷?咱们看一下,最高院对这个事是怎么认定的,先通过一个案例了解下相关情况。
某行政主体与某天然气公司之间的纠纷,该案件通过民事诉讼产生了民事裁定书,最高院认为,本案涉及的合同应当存在一定的民事因素,但双方并非平等的主体之间形成的关系,不属于民事法所调整的关系,当事人可依据相关行政法规另行提起行政诉讼。
现在对于这类的诉讼如何处理还是比较清楚的,之前各级的法院对于这类特许经营的如何适用的,在哪个法庭起诉,是在民庭还是在行政庭起诉,还是有一些专业看法的。现在这类的错误是越来越少了。各位企业主如果遇到类似的纠纷,目前的法律法规以及各地的政策包括各部门的政策对民营企业的保护、民营资本的保护还是非常到位的。
在遇到类似问题的时候,可以及时地向专业的律师团队进行咨询,律师会根据法律规定、地方政策、相关部门的文件通知以及相关的案件判例等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也可以向我们咨询,政企纠纷当然要找北京楹庭律师。我们会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地方政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关案例的规定,结合案件的一些事实证据给出详细的法律意见,采用“四步维权法”制定初步的维权方案。运用法律知识与主管部门协商谈判,争取获得公平、满意地解决。
本文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