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企纠纷案例分析,首先我们来看一个案子,某公司诉河南某市行政主体有关燃气的特许经营案件,结合这个案件我们一起探讨下行政主体在特许经营过程中违反公平竞争原则,企业主应该如何维权?在实践过程中,也存在有的地方部门违反已经签订的特许经营协议,企业主应该如何对待,如何处理这类的问题?
基本案情:某民公司诉某市行政主体特许经营权的案例,2003年市有关部门向本案的第三人某星公司,以及本案的原告某民公司等13家企业发出了邀标函,着手组织进行市天然气城市管网项目的法人招标,同年的5月市天然气管理部门发布了天然气城市管网项目法人招标方案,称受市主管部门委托,计划委员会编制了市天然气管网项目的招标方案,该招标方案上提到要求缴纳5000万的保证金,同时提到这5000万的保证金打入指定账户,中标企业保证金用于市天然气项目建设。
某民公司报名后,因为没有缴纳5000万元的保证金,没有参与到最后的竞标活动,之后就进行了招标,同年的6月市有关部门依据评估结果以及考察情况,向某星公司下发了中标通知书,不久后市主管部门作出了54号文,关于某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独家经营该市规划区域内城市管网燃气工程的通知,正式授权某星公司独家经营市规划区内的天然气管网工程。
某民公司认为市主管部门作出的上述的招标方案和中标通知,以及出台的54号文违反了法律规定,并侵犯了其在先的燃气管道的经营权,因而提起了相关的诉讼。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查明,某民公司是1999年4月成立的,经营范围是管道燃气具、高科技房地产等。2000年左右,该市地区建设相关部门对某民公司作出了市管道燃气专营单位的批复,通过这个批复批准某民公司进行该范围之内燃气的经营。
某民公司取得相关文件后,建起了燃气站,取得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工程规划许可等等。2003年,市建设部门作出相关文件,以原该地区建设部门2000-10号授权某民公司缺乏法律依据为由,取消授权某民公司的燃气专营资格,废止了该文件。
本案涉及到几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是招标方案是否合法?第二个问题是中标通知是否合法?第三个问题是54号文市主管部门最终授予某星公司的燃气专营权的最终的通知合法性问题。
最高法院分别从几个方面对相关的事实和相关的观点进行了认定,对于招标方案的问题,最高法院认定市相关部门具有天然气管网工程招标工作的职权,首先从职权角度进行了肯定,之后是认可了市城市建设部门在2000年授予的某民公司的管道燃气专营单位,授予燃气专营权的事实予以了认可,认为在招标活动之前,市主管部门或相关的招标单位没有对2000年10号文授予某民公司燃气专营权的事件进行一个正确的处理而进行招标。这个不符合正当程序,应当先予修正废止或撤销该文件以后,并对某民公司基于信赖该批准行为的合法投入给合理弥补之后,再作出招标方案。因此认定招标方案违反法定程序,这是关于招标方案认定违法的问题。
中标通知书的合法性问题,其实也是基于某民公司的信赖利益,仍然认为是未对2000年时就授予某民公司燃气专营权的文件处理排除法律障碍的情况下违反法定程序,损害了某民公司的信赖利益。
关于54号文的合法性问题,这几个文件的合法性都是出于对地建城10号文件授予某民公司燃气专营权在前的行为,没有进行处理的情况下,又再次通过招标的方式授予其他公司同一地域的这种燃气专营权,这种行为违反了法定程序,损害了某民公司的信赖利益,最终是因为这些原因法院确认了这三个文件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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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