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做好重庆市水利建筑施工企业不良行为记录表报送工作的通知
渝水基〔2009〕32号
各区县(自治县)水利(水务、农机)局,市水投集团:
为加快我市水利工程建设信用体系建设,规范水利建筑施工企业和从业人员行为,我局于2007年10月23日下发了《重庆市水利建筑施工企业不良行为管理暂行办法》(渝水基(2007)36号),要求各单位按时填报《重庆市水利施工企业不良行为记录表》,随后以渝水基(2007)47号文再次强调了报送方式。据2009年1—8月统计,全市仅有黔江、九龙坡、万盛、綦江、梁平、丰都、忠县、开县、石柱、彭水等少数区县填报了《重庆市水利施工企业不良行为记录表》,且部分区县所报送的材料未按照要求提供相关的施工企业不良行为证明材料,影响了我市对水利建筑施工企业不良行为的管理工作。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水利建筑施工企业不良行为的管理,现对《重庆市水利建筑施工企业不良行为记录表》报送工作再次强调如下:
一、各区县(自治县)水利(水务、农机)局、市水投集团和各在建重点水利工程项目业主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无论辖区内施工企业有无不良行为,均应按时填报;有不良行为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要按照渝水基(2007)36号的要求,每月25日前报送市局基建处,同时,通过重庆市水利局电子政务办公系统报送市局基建处。
三、各单位应对2009年以来所辖区域内水利施工企业的不良行为进行清理汇总,认真填报《重庆市水利施工企业不良行为记录表》(有不良行为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盖章后于2009年9月25日前传真至市水利局基建处。
联系人:李清洪,葛玲;
联系电话:89079025,89079026(传真)。
重庆市水利局
二○○九年九月十一日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