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农村女性出嫁是可以自由选择户口是否进行迁移的,一般来说会有三种情况:1、户口迁移至农村夫家;2、户口迁移至城市夫家;3、户口保留在娘家。那么将户口迁出娘家的农村女性能否获得娘家的征地补偿款呢? 2019年2月19日,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做好“三农”工作的若干意见》发布,首次明确在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要注重保护外嫁女等特殊人群的合法权利。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出台过《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其中指出:“外嫁女”婚后户籍仍在原集体经济组织,其在嫁入地集体经济组织分配土地补偿费时未获得补偿的;“外嫁女”嫁入城镇,但户口未迁出的(并在原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的),也未纳入城镇居民社保体系的,应当认定其具有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有权分享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