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一条解读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一条 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我国法律对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权均有保护性规定。
关于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合同法》及水、热、气、电不同领域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都有具体的规定。
(一)双方需签订合同,以便共同遵守。如《合同法》 百八十条规定:“供电人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临时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电人违法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应当按照 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电人。未事先通知用电人中断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中断服务需事先通知。我国《电力法》规定,供电企业在发电、供电系统正常的情况下,应当连续向用电人供电,不得中断。因供电设施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电人违法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供电人应当按照 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电热。《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中也详细规定,供电人因故需要停止供电时,应当按照下列要求事先通知用户或者进行公告。
(三)及时抢修的义务。《合同法》 百八十一条规定:“因自然灾害等原因断电,供电人应当按照 有关规定及时抢修。未及时抢修,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四)有关供水、供热、供气相关法律法规也有上述类似规定。
(五)阻碍交通,妨碍通行更是民事侵权行为。
二、采用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1、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条规定构成犯罪的,主要涉及《刑法》中有关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侵犯财产的犯罪。
3、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处分是 行政机关根据有关行政法律规范的规定,对失职、渎职的公务员给予的惩罚性处理措施。依照《公务员法》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规定,我国处分从轻到重依次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六种。
4、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三、本条规定的赔偿责任包括什么?
1、行政赔偿。根据《 赔偿法》第7规定的精神,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补偿工作中违反本条规定,造成损失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房屋征收部门委托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具体工作时违反本规定,造成损失的,房屋征收部门为赔偿义务机关。
2、民事赔偿。如果违反本条规定,造成损失的不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也不是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或者是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则不属于行政赔偿的范畴,应当有造成损害方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由此可见,在征地搬迁过程中,任何单位“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都是违法行为。被征收人可以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完)(安迪征地拆迁律师团 史晓峰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