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农用地转用审批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用的,要符合两个条件,一个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确定的农用地转用指标。二是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占用土地的涉及农用地转用的还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不符合规定的,不得批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农用地转用的审批程序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0条的规定:
一、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占用土地的,
首先是先由市县主管部门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分批次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主管部门。
其次,有批准权的主管部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有批准权的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步是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偿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经批准后是由市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按具体建设项目分别供地。
二、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村庄集镇规划占用土地等,由市县主管部门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经同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
在后一种情形之下,我们只用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和补充耕地方案,而不用拟定征收土地方案,这个就是因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立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我们是可以依法不经过征收程序将农用地转为集体建设用地的。
农用地审批的政策指导
根据《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的要求,严格执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严格控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规模,依照《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新增耕地面积,只能折抵用于建设占用耕地的补偿,不得折抵为建设用地指标,扩大建设用地规模。
国家对建设用地的规模是实施了严格的管控的,不是随意能够扩张的,在地方部门以不改变土地性质,只改变土地用途,规避征收程序,将集体农用地转为集体建设用地,村民集体组织应当通过法律程序,维护村集体的权益,通过审查地方部门农用地转用的审批的审批主体、审批内容以及审批程序,看它是否符合国家集体建设用地的指标要求等方面,审查农用地转用审批的合法性。
在征收过程中,如果对安置补偿有异议,可以怎么做呢?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被征收人可以在收到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案件分析部,遇到疑难案件可免费分析。如果您没有与该主管部门协商好补偿条件,可以咨询征地拆迁专业律师,或者请律师介入,用专业的法律知识与主管部门协商谈判,争取获得公平、满意的补偿。
本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