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商或其他单位要取得许可证,成为合格的人,须向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机构出具的安置资金证明。
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经审查合格,向申请人颁发拆迁许可证,同时将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在被拆迁房屋所在地予以公布。
房屋拆迁公告除公布拆迁许可证外,还要公布拆迁人向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领取拆迁许可证时提交的上述五项资料文件。
需要注意的是,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内的被拆迁人要积极了解拆迁公告载明的各项内容及附随的上述五项前置批准文件,如果确少任何一项,都可以向房屋拆 迁管理部门或拆迁人要求公示,如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或拆迁人不能提供前述必须公示的文件,则涉嫌违法颁发拆迁许可证,被拆迁人可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颁发拆 迁许可证的行为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以使自己的房屋免遭非法拆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