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货币罪律师咨询_伪造货币罪的认定
(一)伪造货币罪的概念
伪造货币罪是指违反国家货币管理法规,仿照货币的形状、色彩、‘图案等特征,使用各种方法非法制造出外观上足以乱真的假货币,破坏货币的公共信用,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行为。
(二)伪造货币罪的构成特征
1.侵犯客体是国家对货币的管理制度,具体指破坏货币的公共信用和侵害货币的发行权。伪造货币罪,其恶果是破坏货币的公共信用及货币的币值稳定,对经济交易的安全直接构成严重危害。货币是本罪侵害的对象,包括人民币和外币。
2.客观方面表现为伪造货币的行为。伪造是指没有货币发行权的人,仿照真货币的形状、样式、图案、色彩等特征制造假币,以假充真。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个人。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不具有货币发行权,而有意伪造货币。
(三)伪造货币罪的认定
1、伪造货币构成犯罪的数额标准问题。刑法虽未规定数额,但仍需遵循《刑法》第13条“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的“但书”规定。最高人民法院2000 年9月14 日发布的《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伪造货币的总面额在2000 元以上不满3000 元或者币量在200 张(枚)以上不足3000 张(枚)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的,伪造货币并持有或者使用的定罪处罚问题。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的,伪造货币并持有或者使用的定罪处罚,按照《刑法》第171 条第3 款的规定,行为人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伪造货币并运输的,不能认定为数罪进行并罚处理,而应按一个伪造货币罪定罪从重处罚。对于本人伪造货币后而持有,其持有行为不单独成立犯罪,而是包含在伪造货币行为之中,自应以一个伪造货币罪定罪处罚。对于本人伪造货币后而使用的,符合行为人为牟利而伪造货币的同一个犯意,其使用自己伪造的货币也应按照一个伪造货币罪处罚。持有、使用伪造的货币单独成立犯罪必须是没有证据证明是自己伪造的货币,即明知是他人伪造的货币而有意识占有的状态或者使用的行为。
(四)伪造货币罪的法定刑
我国《刑法》第170 条规定,犯伪造货币罪,处3 年以上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 万元以下罚金;犯伪造货币罪,有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处10 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5 万以上50 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伪造货币集团的首要分子,即指在伪造货币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
2、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即指伪造货币的总面值或总数量特别巨大,具体数额有赖司法解释作出规定;
3、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即指伪造的方法具有特别严重的危害性,如金融、财务人员利用工作之便伪造货币数额巨大的,伪造后在市场流通影响很坏的,暴力抗拒查处的,有伪造货币劣迹甚至是累犯的,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