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律师咨询
(一)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的概念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是指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
(二)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的构成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信用卡管理秩序。犯罪对象是信用卡资料信息。
2、客观方面表现为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行为人只要实施了以上三种行为之一,就可以构成本罪。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三)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的认定
1、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关键是看行为人窃取、收买、非法提供的信息资料是不是信用卡资料。
2、划清本罪与有关信用卡类犯罪的界限。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实质上是伪造信用卡行为的伪造票证罪、信用卡诈骗罪的预备行为,为遏制和防范信用卡犯罪活动,立法上将其独立成罪。
(四)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的法定刑
依《刑法》第177条之一的第二款规定,犯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的法定刑同妨碍信用卡管理罪。本条第三款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本罪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