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环境越来越受到大家的重视,很多水源地附近的企业,也面临着整改或者关停等问题,在这些问题当中,受大家关注比较多的是企业因为水源保护区升级或被纳入保护区内,需要关停或者搬迁,能不能拿到相应的补偿?通过一个案例来说明。
1、基本案情
河北省某旅游公司属于经商引资的企业,2005年4月成立,主营项目是某景区的旅游开发。景区总面积18.5平方公里,旅游服务配套设施基本完善。
旅游公司为了完善旅游功能,将提升项目建设的更好,前期在项目选址、规划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先后签订了多项合同等并支付相应的款项,总投资近亿元,加之其他项目建设投资达数亿元。
2019年7月,当地多部门共同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主要内容是依据《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自然保护区条例》规定,上述项目的建筑列为违法建筑,并限期拆除。
项目在建设时并没有听说有水源保护区,而且景区也有完备的污水处理系统。怎么就会因为水源保护被认定为违建呢?后来在北京楹庭律师介入后该公司与有关部门达成协商,本案双方满意结束。
2、各地的水质保护规定
企业因为关停能不能拿到补偿的问题,有些地区有具体的规定。比如《浙江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就规定,因划定或者调整饮用水源保护区,对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了影响或损害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上述的人员,或者是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补偿。
如果是先有企业,后因为调整保护区这种情况下,因为企业已经先建造,后来调整,企业被列入了水源保护区保护范围,导致原本各项手续齐全,符合规定的企业不得不停产,不能再继续生产。企业本身因为先于保护区存在,企业本身就是合法的,只是相应的条件变化了,这种情况下,也应当按照征收给予相应的补偿。
建议企业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依法采取措施,避免自己企业被关停或遭受其他的一些损失。按照《环境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为了公共利益,为了环境保护是可以要求企业进行关停的。但是要依法进行,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3、哪些企业是需要关停的
对于需要关停的企业,主要是有生产型工业污染类企业、禽畜粪便污染类企业,以及在建企业中包括的一些旅游度假开发项目等企业。
一 级水源区内除却有必要的公共建设项目,其他一律无关保护水源的项目均不得建设。
二级水源地并未禁止一切经营项目,只要是符合排污标准、具有防止污染水体的防治措施,通过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允许生产类企业的存在。
但是,二级水源地虽明令禁止畜牧类养殖企业,但对于经营行为在先的畜牧企业,由此遭受关停的,县级以上主管部门应当进行补偿。
4、关于新建、改建、扩建的相关规定
《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 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主管部门责令拆除或者关闭。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 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第六十六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主管部门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
第六十七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企业要分析自己的一些现有的,以及在建造时的一些条件和现有的条件,根据自己的不同情况去应对,对于应当保护水源区内合法企业的合法权益和合法权利,虽然《水污染防治法》没有明文规定,对于关停企业程序,关停是一种行政行为,也是一种行政强制行为,这种情况下,就应当参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调查听证,保护企业的知情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关于企业补偿,应当参照征收补偿原则,对应重新划定水源保护区,造成企业直接损害的给予相应的补偿,以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所以对于广大企业要分析自己的原因、自己的材料一些情况,对于不同的情况去分别处理,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去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